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信访事项
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鲁厅字〔2008〕9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办法》),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秩序,推动信访复查复核工作的开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复查复核办法》
《复查复核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认真贯彻《复查复核办法》,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为,切实提高复查复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越级信访、重复信访。要组织开展学习和宣传《复查复核办法》活动,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和执行《复查复核办法》的规定。要坚持正面引导,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树立依法信访的观念,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各级负有复查复核职责的行政机关对群众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必须受理,必须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通过复查复核,把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作出贡献。
二、充分发挥复查复核解决信访问题机制的作用
(一)及时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法履行复查复核职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复查复核救济权,积极受理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复查复核申请,切实解决复查复核“受理难”的问题。除《复查复核办法》明文规定不得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外,复查复核机关要依法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对确实不属于复查复核范围或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要耐心细致地解释清楚,做好分流工作。上级复查复核机构要加大对复查复核权利告知、复查复核事项受理和答复的监督力度。对无正当理由不告知复查复核申请权利的,应当责令重新处理;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答复的,应当责令受理或答复并予以通报。
(二)严格规范复查复核层级制度。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负有复查复核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允许以没有专门机构、人员不足等借口将本机关受理的复查复核事项委托或者交由下级行政机关代办。
(三)不断提高复查复核事项办理质量。复查复核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办事,用法律政策来衡量群众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用法律政策来检验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准确。要严格依法行使复查复核权,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违法、不当或者侵害人民群众权益的处理意见,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要进一
步规范复查复核程序,积极探索符合复查复核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深入基层,充分听取信访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依法公正地做出复查复核决定。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信访问题,要通过公开听证进行调查,确保听证参加人特别是信访人对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增强复查复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复查复核的质量和效率。
复查复核机构要坚持依法办案、以法明理,充分发挥复查复核定纷止争的作用。复查复核机构应当定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
(四)大力加强复查复核能力建设。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市、县两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复查复核能力建设,根据办案需要配备、充实复查复核人员,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养和行政协调能力的干部充实到复查复核工作领导岗位,选调优秀干部充实复查复核人员队伍,充分调动复查复核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加强对复查复核工作人员的培训。从现在开始,力争用半年时间将从事复查复核工作的人员轮训一遍,提高复查复核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复查复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复查复核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推进本地区、本部门复查复核工作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三、明确省政府办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有关处理程序
(一)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依法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办理复查复核事项、责令下级行政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责令有关行政机关履行复查复核决定和备案审查等事宜。
(二)省政府的复查复核决定由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拟订。拟维持、撤销、变更原办理、复查意见,或者拟确定原办理、复查意见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或有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且案情较为单一的,由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人签发。
(三)重大、复杂、疑难的复查复核事项提交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讨论研究,由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省政府授权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管理“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专用章”和“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 ”印章,在具体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依法使用。
四、切实加强对复查复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复查复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要以复查复核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复查复核的质量和效果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衡量落实《复查复核办法》的重要标准。要建立健全复查复核工作责任制,把是否充分发挥复查复核在解决信访问题、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是否依法履行复查复核职责,是否及时执行复查复核决定等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公务员考核体系。要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领导责任,严肃查处复查复核工作违纪行为,对领导重视不够、落实《复查复核办法》不力、没有依法受理复查复核申请或作出复查复核答复意见,引发信访人投诉的,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8月14日
(此件发至县)
主题词:信访工作 复查复核△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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