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努力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水平
山东省建设厅厅长 杨焕彩
节约能源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必须坚持的战略方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建筑用能作为我国能源消费的主体之一,随着城镇建设持续高速发展,在社会总能耗中所占比例仍将大幅上升,因此,降低建筑能耗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必须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第一部专门规范建筑节能管理活动的法规,对于推动建筑节能,加快“两型社会”建设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要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为促进节约能源,国家专门制定了《节约能源法》,首次确立了节约能源的法律地位。建筑节能是全社会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领域。省委、省政府对建筑节能工作高度重视,姜大明省长在全省节能考核奖励电视会议上强调:“要切实抓好建筑、交通和公共机构三大领域节能,各市、县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前,建筑能耗占全社会终端能耗的27.5%,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居住舒适度的要求越来越高,加上农民住宅进行采暖制冷的越来越多,建筑用能将会有较大增长。预计到2020年,全国城乡房屋建筑面积将新增约300亿平方米,如果不采取有力的节能措施,每年建筑用能将消耗1.2万亿度电和4.1亿吨标煤,接近目前全国建筑能耗的3倍,建筑能耗占社会总能耗的比重将高达35%,我国能源供应紧张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当前,我国现有90%多的民用建筑是不节能建筑,其能耗是节能建筑的1-2倍,绝大多数的村镇民用建筑基本上未采取节能措施,如果我们在抓好城市新建建筑节能工作的同时,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并逐步将建筑节能向村镇推进,所节约的能源量将十分巨大。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要求而制定的一部非常重要的行政法规。《条例》内容十分丰富,涵盖民用建筑节能的各方面和各环节,而且政策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主要体现在“三个重要领域、六项基本制度、三项基本政策”。“三个重要领域”是指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三个领域;“六项基本制度”主要包括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度、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建筑能效测评制度、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限制、禁止制度;“三项基本政策”主要指建筑节能服务体系的培育政策、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政策。这些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涉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施工图审查、检测、物业管理以及热力公司、建材生产企业等众多单位。《条例》对以上部门和单位在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的颁布,为深入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有效的监管手段,是建筑节能事业的一个里程碑。《条例》的实施,将极大地推动我国、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对于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人民居住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将对提高建筑业、房地产业、建材业的技术进步,规范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产生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坚定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我省的建筑节能工作开始于1998年。1998年5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了墙改与建筑节能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工程中全面执行了居住建筑节能65%、公共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逐步建立起建筑节能目标考核、督察督办、“禁实”与建筑节能“一票否决”等制度,实施了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节能材料进场复验、节能施工检查、节能建筑认定评审,推行建筑节能闭合管理模式,每年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墙改建筑节能执法检查,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稳步推进,管理日趋规范,2008年,全省建成节能建筑4600万平方米,新建建筑设计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100%,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93.6%。在国家政策尚不配套,资金严重不足的不利条件下,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顺利启动。经省政府同意,我们会同财政厅、发改委、省政府节能办出台了《关于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意见》,制定了节能改造的实施方案和技术导则,分配了国家下达的190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和第一批奖励资金。截至2008年底,全省已完成改造164.78万平方米,正在施工的32.31万平方米,供热管网及热源改造涉及的供热面积622万平方米,共争取国家节能改造资金1.2亿元。同时,作为建筑节能重要组成部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取得较好进展,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济南、烟台等7个市出台了推广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的文件,全省先后有34个项目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示范项目,建筑面积427.88万平方米,取得国家财政补贴资金近3亿元。从目前的形势看,全省的建筑节能工作总体上是好的,地区性的差异相对缩小,领导的重视程度普遍加强,监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监控手段得到进一步提高,为下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努力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再上新水平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全省建设系统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顺利施行。
一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宣传与贯彻。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是当前建筑节能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让建设系统行政领导、从事建筑节能工作的技术与管理人员真正掌握《条例》,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自觉性;让《条例》深入千家万户,使建筑节能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全省建设系统要上下联动,开展专题集中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的主要内容、贯彻《条例》的措施和要求。在抓好《条例》宣传贯彻的同时,加快我省建筑节能立法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山东省建筑节能条例》调研论证。
二要继续抓好新建建筑节能。目前,我省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已全面执行节能设计标准,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工程节能设计不规范,有的施工质量不高,不合格保温材料用于节能工程的现象时有发生,节能监理、节能工程验收等环节把关还不够严格。为此,要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闭合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建筑节能施工专项资质和节能管理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完善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建筑节能技术推广淘汰制度,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程序,认真实施节能建筑认定评审制度,切实提高节能工程质量,确保节能标准落实到工程建设各环节、全过程,力争2009年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达到100%,施工阶段执行率达到95%。
三要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制定《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强制推广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加大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的推广。抓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2009年全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力争达到1000万平方米以上。同时,组织做好绿色建筑、低能耗建筑建设试点,摸索经验,为下一步的推广打下基础。
四要积极稳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今年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和难点,“十一五”时期完成1900万平方米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国家下达的硬任务,必须完成。全省建设系统要齐心协力,按照统筹规划、示范先行、先易后难的原则,创新工作思路,多渠道、多形式进行节能改造。要完善投融资机制,建立政府财政支持、企业自筹、社会资金投入、受益居民投入的节能改造融资机制。在节能改造中,政府机关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首先对机关连片住宅进行节能改造。同时,要发动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事业、金融机构、医院等单位,对本单位职工连片住宅进行节能改造。要加强宣传引导,使社会公众了解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唤起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让人民群众自觉参与节能改造。要建立健全节能改造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要积极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在重点做好省直机关和济南、青岛两个试点城市工作的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在全省逐步推开。实施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制度,分批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启动高耗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六要加大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力度。《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共45条,其中10条是有关处罚的规定。这些规定分别针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等,罚则明确,处罚严厉。我们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执法,及时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处罚责任主体,真正树立《条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