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
文化事业的意见
鲁政发〔2010〕8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精神,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
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是整个文化工作的重要方面。切实做好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努力实现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是少数民族散杂居省份,有55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常住人口67万,占全省总人口的0.73%。少数民族人口过5万人的设区市6个,过万人的县(市、区)24个,民族乡(镇)4个,过千人的民族工作重点乡(镇、街道办)125个。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民族工作健康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少数民族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民族乡(镇)、民族工作重点乡(镇、街道办)、民族村(居)等民族聚居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日趋完善,少数民族文化队伍健康成长,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但是,当前我省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总体上还相对滞后,与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目标和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相适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加快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紧抓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历史机遇,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
二、明确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重点,不断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培育类型多样的少数民族文化基地、群众社团,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活动,不断发展壮大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以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建设与全省文化建设、与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建设、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建设协调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为推动我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相适应,与全省文化建设规划目标相协调,到2015年,民族聚居地区文化基础设施比较完备,覆盖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少数民族群众读书看报难、开展文化活动难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基地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创作并推出一批体现民族特色、反映时代精神、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的文化艺术精品;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取得突破,科学有效的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服务运行机制基本形成。
三、推进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我省民族聚居地区综合文化站(室、中心)、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建设,切实保障所需财力和物力。在安排文化发展相关经费、实施各项重大文化工程时,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倾斜和支持力度,优先安排实施少数民族文化建设项目。加快民族聚居地区综合文化站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2010年每个民族乡(镇)、民族工作重点乡(镇、街道办)建成一处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综合文化站,民族村有文化活动大院,少数民族社区有文化中心。全面实现民族聚居地区广播电视村村通,到2015年基本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加快民族村电影数字化放映进程,2010年实现全省每个民族行政村(居)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农家书屋建设,到2012年覆盖所有民族村。进一步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2010年完成民族工作重点乡(镇、街道办)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站点改造提升,50%以上的民族村(居)服务点成为规范化站点。
(二)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发挥各族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和体育活动。适应各族群众不同层次的文化需求,积极推进长期活跃在单位、厂矿、广场、社区、村镇、校园的各类少数民族文化社团、艺术团、体育协会等团体建设,扶持发展农村“少数民族文化大院”、“庄户剧团”及民族学校“少数民族文化展室”等。深入开展针对民族聚居地区的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等公益性活动,把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送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偏远山区、城市低收入群体和进城务工等少数民族群众中去。充分利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如回族开斋节、古尔邦节和圣纪节,以及其他民族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民族节日,深入开展少数民族文化宣传展示活动。进一步办好全省少数民族文艺汇演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三)切实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要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积极引导和帮助各类少数民族文化社团、少数民族文艺团体正常运转,发挥好在吸纳和培养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人才方面的特殊作用。省内举办的各类青少年艺术比赛、选拔赛中,应对少数民族参赛人员予以倾斜。
(四)搞好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工作进入常态化、制度化。积极开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基地、体育基地建设,发挥在提高少数民族文化素质、培养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人才、丰富各族群众文化生活、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回、满族等少数民族古籍挖掘、搜集、整理和保护的工作力度,实现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开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调查登记工作,对濒危少数民族重要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工作,积极支持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强少数民族文物征集工作,改善馆藏少数民族文物保存条件,不断提升管理、研究和展示水平。
(五)着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建设。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精品创作的扶持力度,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创作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具有民族特色、山东特色、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化产品,努力打造我省少数民族文化“品牌”。积极鼓励少数民族作者和少数民族题材的作品创作,各级各类文化奖项中,对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应给予倾斜。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我省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建立激励机制,对优秀少数民族文化精品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经费的投入。各级财政要按照“优先安排、体现照顾”的原则,在安排各项文化、体育等专项经费时,对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文化体育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优先用于民族聚居地区完善基础文化设施建设、举办少数民族文化活动、整理出版少数民族文化书籍、开展各种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培养少数民族文化人才、发展少数民族民间艺术团体等文化事业。对全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省民委要及时申报预算,省财政厅要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统筹安排,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
四、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的责任意识、机遇意识,切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调查研究,狠抓工作落实。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文化工作部门建设,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和有效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明确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责任,推动形成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充分发挥各级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的作用,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事项。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要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明确责任,确保任务完成。省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每年要召开由文化、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工作会议,研究项目落实。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业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格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族等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跟踪分析和具体指导,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民族 文化 发展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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