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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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0-19 13:42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市政府
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

鲁政发〔2010〕8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精神,巩固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整顿成果,充分发挥省、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立足“转变职能作用、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运转程序、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形象;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动驻京办事机构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努力把驻京办事机构建设成为联络协调、沟通合作、服务群众、促进发展的桥梁、纽带和平台,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规范工作职能

  省、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行使派出地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派出地政府处理在京有关事宜。

  (一)承担派出地党委、政府委托的工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交办的事项。

  (三)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

  (四)按照政企分开原则,改进公务接待,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为本地区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五)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本地区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省、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要结合本机构实际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调查研究,对上述五项基本职能进一步充实、调整和完善,对每项工作职能进行细化,规范工作流程,落实工作措施,做到职能准确、责任清晰、工作到位。县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后,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要负责本市所属县(市、区)在京有关服务工作。

  三、明确管理职责

  (一)省、市政府监管职责。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派出地政府承担驻京办事机构监管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实施统一领导、具体指导和有效管理。

  2.驻京办事机构的机构编制设置。

  3.驻京办事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及工作人员选派。

  4.驻京办事机构党风廉政建设及责任制的落实。

  5.驻京办事机构的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收益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

  6.驻京办事机构工作考核。

  (二)驻京办事机构自身管理职责。

  1.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议事议程,抓好政治理论学习,确保政治合格。

  2.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落实。

  3.完善有关制度,抓好人员管理,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搞好内部团结,确保人员思想稳定。

  4.健全和落实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制度,严格工资和津贴、补贴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控制行政支出,降低行政成本。

  5.确保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

  6.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

  7.抓好日常工作、学习、生活等制度的落实,确保驻京办事机构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三)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协管职责。

  1.承担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备案管理和业务指导。

  2.向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传达有关精神,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廉政监督。

  3.负责对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党、团工作的指导,定期召开党建工作联席会,牵头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4.定期组织省、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业务工作交流会,负责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首都维稳工作的联系协调,加强与市级政府的沟通,协助市级政府抓好管理。

  四、加强制度建设

  (一)干部人事制度。

  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管理,搞好思想作风建设,努力把驻京办事机构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素质好、思想观念新、服务功能强、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战斗集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派出地政府定期对驻京办事机构领导班子审计、考核,审计、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察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强、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干部到驻京办事机构工作,实行轮换制或挂职的方式,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任期年限,对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表彰奖励,违反纪律的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处分。

  (二)财务管理制度。将驻京办事机构包括国有资产收益及其他非税收入等在内的各项收支纳入派出地财政部门预算。派出地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驻京办事机构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会计人员选派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驻京办事机构财务与所辖企事业单位财务分开管理,全面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增收节支,减少损失浪费。驻京办事机构创收收入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不准坐支、设立小金库或搞账外账。

  (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的行政事业性资产,实行派出地政府监管、驻京办事机构使用的管理体制。驻京办事机构要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管理,承担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责任。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不得用固定资产为企业贷款抵押和担保,不得进行变卖、转让等处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和处置资产,驻京办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予以处置,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议事程序和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制度。省、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一个时期的工作安排、重大财务收支、人员调动和人事任免等事项,必须经过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须向派出地政府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五)信息通报制度。省、市政府应加强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驻京办事机构工作安排、廉政建设、履行职责、执行财政纪律等重要情况。驻京办事机构要定期向派出地政府报告履行职责、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等情况。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驻京办事机构主任对驻京办事机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要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要经常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制定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按期检查考核,按规定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七)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公务接待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推动驻京办事机构由主要提供迎来送往等事务性服务,向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转变;由自我提供接待用车、食宿等全部后勤服务,向逐步由社会提供后勤服务转变。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明确接待标准、范围和审批程序,杜绝超标准接待,降低公务接待经费支出。
  
  五、落实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派出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分管负责的领导,切实担负起领导和监管职责。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制定具体管理意见,强化各项工作考核,建立健全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强化纪律约束。驻京办事机构要树立大局观念,强化纪律意识,按照国办发〔2010〕8号文件要求,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三)严格监督检查。派出地政府要定期与驻京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搞好经常性的调研,及时研究解决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驻京办事机构进行审计,主要负责人工作变动时,要进行离任审计。

  其他驻外省(市)办事处参照本意见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驻外机构 规范 意见

责任编辑: 宗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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