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
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外资〔2010〕110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做好新形势下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山东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投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上述贷款项目投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贷款项目重点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贷款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实行审批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贷款项目的投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规划、审批、实施监管、后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五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和行业规划提出项目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贷款使用原则和我省经济发展规划,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筛选,选定的项目列入山东省贷款项目储备库,在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报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贷款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式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贷款使用要求等定期更新,分期指导,适时推进。
第七条 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报。项目用款单位需提出规划申请,经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省管企业(以下简称省管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规划申报材料,应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的要求编制。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可由项目单位或乙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规划申报材料,应按照《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报材料通用大纲》(见附件一)和《外国政府贷款国别比选指引》(见附件二)要求编制,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可由项目单位或乙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国别比选报告需向两家及以上的工程咨询单位、转贷银行或招标机构分别咨询,并出具咨询报告后,由项目单位进一步结合自身需求编制。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贷款项目(以下简称美贷项目)无需申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可直接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贷款项目投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等三个阶段。
第九条 贷款项目建议书审批。贷款项目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后,即可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各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管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报,省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审批权限审批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由乙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项目目标等;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
(五)项目总投资、资金构成及来源;
(六)项目社会和经济效益;
(七)贷款偿还责任和还款计划。
项目建议书应当附以下附件:
(一)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选项目规划批复文件(美贷项目除外);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条 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即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建议书批复并纳入财政部备选项目清单后,即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美贷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不需纳入财政部备选项目清单,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管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报,省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审批权限审批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由乙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审批机关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需求,在委托评估时提出评估重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述: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期限、项目单位基本情况等;
(二)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三)项目市场分析与预测;
(四)项目建设条件;
(五)项目建设方案;
(六)项目总投资、资金构成及来源;
(七)贷款使用方案及进口设备清单;
(八)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及安全影响评价;
(九)贷款偿还能力分析;
(十)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风险分析及风险防范措施;
(十二)结论与建议。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以下附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财政部备选项目清单(限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其中美贷项目除外);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用地的意见;
(六)国内配套资金落实文件或相关证明;
(七)招标方案;
(八)转贷银行的转贷意向书(限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九)还款担保函;
(十)国外贷款机构项目评估文件(中英文)和国内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评估文件(限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十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即可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由各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管单位和项目办(限于省打捆项目)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报,省发展改革委依据权限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和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进口设备免税手续的依据。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办或项目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批文件提纲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8〕1770号)的文件要求编制,由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通用大纲见附件三。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按照《关于委托地方审批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969号)的文件要求编制,贷款额1000万美元(或800万欧元)及以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1000万美元(或800万欧元)以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美贷项目不分贷款额大小,均由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由项目单位或乙级以上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通用大纲见附件四。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 世界银行贷款节能减排项目中合同能源管理项下项目,由节能服务公司编制项目总体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各子项目需依据批复的项目总体方案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上述第十条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三条 转贷新模式项下亚行节能减排项目,对贷款滚动使用、资金回收后的再贷款项目审批,按照本规定第三章办理。
第十四条 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国家部委打捆项目中涉及我省的子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管理按照上述第九条和第十条执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先征得省发展改革委的书面意见后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直接向国家有关部委申报,由有关部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五条 贷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贷款项目招标活动。
第十六条 贷款项目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方可进行设备招标。设备招标内容需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内容一致。如有调整,项目单位需在招标前编制项目调整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后,方可履行招标手续。对未经审批,擅自变更设备招标内容的贷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项目免税确认,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十七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变更。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贷款使用方案。对项目准备和实施过程中确属需要调整贷款采购内容、变更贷款使用方案的或项目产生余款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由用款单位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编制贷款调整方案或余款使用方案,并履行相关投资审批程序后,经省发展改革委初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变更。对于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增国外贷款规模、对贷款使用方案、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作重大变更以及沙特、科威特、德国促进贷款、法国开发署、北投等特定国别变更,须履行备选项目规划变更手续。其它变更事项可在报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一并批复。
对于已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贷款国别和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不得突破贷款规模和改变资金用途。如中标报价超出资金申请报告批准的外债规模,应通过减少采购内容、用国内资金购汇支付等方式解决。重大变更事项以外的必要调整,由省发展改革委予以变更。确需进行重大变更的,原则上视同新项目,需重新履行有关手续。
第六章 项目免税确认
第十九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应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之后,向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管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报,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据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应附以下附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
(三)进口设备招标协议、中标通知书、合同;
(四)进口设备清单6份(项目单位和市发展改革委加盖公章);
(五)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一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和完善贷款项目管理机制。对于打捆项目,可根据项目需要设立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在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指导下,主要负责项目准备、建设期对外联络及组织协调等工作,对于项目预评估、评估和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变化,要及时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但项目办公室的职能不能取代项目法人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对贷款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规范管理。
各市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和指导项目单位建立和完善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竣工验收、信息报告、后评价等制度,强化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自觉加强项目的实施管理。督促项目单位分别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前期准备的国内外工作所处阶段、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量及形象进度、国外贷款支付和还款情况、主要问题及建议。重大问题随时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结合贷款机构的要求,在项目建成后一年内完成项目后评价,及时上报项目竣工报告和后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对贷款项目的公正性审计。同时,要将贷款项目纳入重大项目稽察检查范围。如发现未履行投资审批程序、擅自改变项目方案、串换套取或挪用资金、违规审批项目或未按程序招投标等重大问题,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报材料通用大纲
(试行)
第一章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及项目业主
1.1.1 项目名称
1.1.2项目业主名称、负责人及法定地址
1.1.3 项目业主概况
包括项目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现有生产能力、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银行信用等级等;项目业主实施项目所具备的有利条件。
1.1.4 项目实施单位及组织实施方式
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没有项目资产所有权,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单位,如打捆项目的牵头单位。
1.2 项目建设地点及建设条件
说明项目建设地(具体到城区和村级行政单位);说明项目建设地所具备的实施项目的有利条件(水、电等公用工程配套条件、原材料供应、交通条件、土地等资源)
1.3 建设内容、规模及建设期
明确与项目总投资相对应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规模以建筑面积、线路长度、设备设施能力等工程技术指标(参数)反映。建设期以项目建设起止年限和工期反映。
1.4 项目总投资、国外贷款国别及金额、配套资金规模及来源
1.5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企业自身发展、行业发展、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等方面的简述,明确项目实施的目标。
第二章 技术、设备和工程方案
2.1 技术方案
简述项目采用的生产方法、工艺流程等。
2.2 设备方案
说明与项目总投资相对应的主要设备,主要参数。
2.3 工程方案
简述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包括主要建、构筑物方案,线路方案,建设标准(等级)等。
第三章 国外贷款资金用途及采购方式
3.1 国外贷款资金用途
拟使用国外贷款采购的主要设备、材料。按购置专业设备、通用设备、材料、其他用途四大项分列,同时列明各部分占国外贷款额的比重。除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外,各大项中需注明拟进口或在国内采购。
3.2设备选择及采购方式
说明项目拟引进设备的先进性和引进的必要性。涉及促进设备国产化问题的,提出具体实现方式,如合作设计合作制造、合作设计国内制造等。说明项目拟采用的设备采购方式。
第四章 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国外贷款偿还责任
4.1 项目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及估算总投资的依据。
4.2 资金来源
说明构成项目总投资的各部分资金的来源渠道。
4.3 国外贷款偿还
明确国外贷款偿还、担保责任和偿还计划。
附件二:
外国政府贷款国别比选指引
对于有两个以上可选贷款国别的项目,在上报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报材料之前,项目单位(项目业主)应在充分比选的基础上确定贷款国别,编制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报材料。贷款国别比选可参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拟采购的主要设备及其参数、数量等。(可向工程咨询单位咨询)
二、全面了解各种外国政府贷款在支持领域和地域、贷款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设备采购国别成份以及贷款用途等方面的限制和要求,筛选出所有符合项目要求的贷款国别(以及相应的贷款种类)作为待比选国别。(可向招标采购代理公司、政府部门咨询)
待比选国别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国提供的政府贷款支持项目所属领域,以及项目所在的区域;
2. 该国能提供符合项目要求的设备;
3.项目设备采购方案能满足该国贷款的国别成份要求。
三、估算与各待选贷款国别所对应的贷款额。估算贷款额应在所采购设备的总生产能力相同的前提下进行。各供货厂商设备价格按以往项目的经验值估算,根据经验值和拟购置的设备数量测算出贷款额。各供货厂商设备价格等方面的不同,会导致所对应的贷款国别的贷款额不同。(可向工程咨询单位、招标采购代理公司咨询)
四、全面深入地研究各待选国别的贷款条件,包括贷款期、宽限期、利率,以及其他费用(承诺费、出口信贷保险费用等),认真评估贷款成本。(可向转贷机构或招标采购代理公司咨询)
五、了解各待选国别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根据以往同类项目的经验值确定),即从列入贷款项目备选规划到签署贷款转贷协议之间的时间。(可向招标采购代理公司咨询)
六、向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贷款使用的其他限制和要求,以及是否有可以安排的贷款规模。
七、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对待选国别进行综合比选,确定拟申报备选项目规划的贷款国别。
八、参照所附《国别比选报告参考文本》,编制国别比选报告。超过三个待选国别的,国别比选报告中只列综合条件最优的前三个国别。
注:建议项目单位在进行国别比选工作时,向至少2家招标采购代理公司、转贷中介机构咨询,并对国内已经实施的同类项目进行考察。
附:

注:表中设备均指用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设备;设备单价高、对国别成份影响大的
二、待选国别的国别成份及其他要求符合情况分析
主要设备单独列出,其他设备可打捆列出;设备价格根据以往经验值得出。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各待选国别能否满足贷款国别成份要求、贷款领域和区域投向、贷款国的其他要求,以及能否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贷款使用的要求等。
三、待选国别贷款条件以及贷款成本分析

根据贷款条件对贷款成本进行分析评价。
四、根据以往同类项目经验,列出各待选国别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不同的中介机构给出的周期不一致的,取平均值。
五、待选国别综合比选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以及项目业主(项目单位)的特定需求特点,分析各待选国别贷款的优劣,对各待选国别进行综合比选后排序。
六、国别比选结论及有关建议
附件三: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建设目标及必要性(包括配套改革、创新或示范、推广等内容)
(二)项目区域及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规模、内容等(打捆项目可附表说明)
(三)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总投资及资金构成(包括资本金、国外贷款、其他配套资金)
2、年度投资安排
(四)项目执行机构及项目业主
(五)项目建设期及进度安排
二、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
(一)国外贷款机构
(二)贷款条件(包括还款期、宽限期、利率、先征费、承诺费等)
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展情况
(一)国内工作进展情况
1、项目建议书批准情况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批准情况
3、环评及土地预审相关情况
(二)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1、项目鉴别、准备、评估等情况(包括亚行贷款项目准备性技援PPTA情况)
2、贷款谈判计划安排
3、贷款协议及项目启动计划安排
(三)国内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贷款使用方案及类别安排
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方面的资金安排(应附表说明)
五、土建、设备及材料采购安排
(一)采购原则及方式
(二)采购计划(应附表说明)
1、土建采购分包方案
2、设备及材料采购清单
3、咨询服务及培训计划
六、经济分析及财务评价结论
(一)经济分析
(二)财务评价
(三)环境和社会效益评价
七、贷款偿还及风险防范
(一)贷款偿还方式
(二)偿还或担保责任
(三)还款资金来源
(四)贷款偿还计划
(五)外债风险分析及规避风险初步方案
八、附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二)项目评估文件(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中英文文本)
(三)国内配套资金落实文件或相关证明
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是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性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在编写具体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时,可结合项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大纲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四: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通用大纲
(试 行)
第一章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及项目单位
1.1.1 项目名称
1.1.2 项目业主名称、负责人及法定地址
1.1.3 项目业主概况
包括项目业主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现有生产能力、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银行信用等级等;
1.1.4 项目实施单位及组织实施方式
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没有项目资产所有权,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单位,如打捆项目的牵头单位。
1.2 项目概况
1.2.1 项目建设地点
具体到城区和村级行政单位。
1.2.2 建设内容、规模及建设期
与项目总投资相对应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建设规模以建筑面积、里程、设备设施能力等工程技术指标(参数)反映。
1.2.3 建设期及实施进度
项目建设起止年限及实施工期计划。
1.3 项目总投资、国外贷款国别及金额、配套资金规模及来源
第二章 技术、设备和工程方案
2.1 技术方案
简述项目采用的生产方法、工艺流程等。
2.2 设备方案
说明与项目总投资相对应的主要设备,主要参数。
2.3 工程方案
简述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包括主要建、构筑物方案,线路方案,建设标准(等级)等。
第三章 项目可研报告评估或可研结论
3.1 关于项目建设必要性的结论
3.2 关于项目业主及项目实施单位实施项目能力的结论
3.3 关于项目工程技术可行性的结论
3.4关于项目环境保护方案及节能措施的结论(包括环保措施、排放物的综合治理方案,节能指标及目标的实现)
3.5关于项目的社会效益的结论。
3.6财务评价结论
3.7 不确定性分析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4.1 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4.2 项目资本金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4.3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前置手续的履行情况
4.4 对外工作进展情况及外方评估和承诺等情况
第五章 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国外贷款偿还责任
5.1 项目总投资及投资使用计划
明确项目总投资及投资估算的依据,编制投资使用计划表。
5.2 资金来源
说明构成项目总投资的各部分资金来源。
5.3 国外贷款偿还计划
制定国外贷款偿还计划,明确偿还、担保责任。
第六章 国外贷款使用及招标方案
6.1 国外贷款使用方案
拟使用国外贷款采购专业技术设备、通用设备、材料、其他等的资金使用计划,明确各部分占项目国外贷款额的比重。
6.2 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
除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外,需注明采购国别。
6.3 招标方案
制定设备招标方案。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还需附以下附件: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文件;
(二)财政部下达的拟对外提出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文件;
(三)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四)国外贷款机构需进行事先评估的,提供国外贷款机构的意向承诺;
(五)配套资金落实文件或相关证明文本;
(六)医疗项目有购置大型医疗设备的,需附卫生部门的购置许可文件;
(七)其他需提供的文件或材料。
注:项目规划申报材料总体上要达到项目建议书深度,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要达到项目可研深度。对于项目规划申报材料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都包括的内容如项目建设内容、设备选型及招标采购方案、资金筹措等,两者深度不一样。项目规划申报材料是初步方案和估算,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后,对项目规划申报材料的进一步明确、深化、补充和完善。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