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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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1-26 09:28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2010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0〕 194号

各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章丘市、茌平县、德州市德城区、广饶县、桓台县、潍坊市坊子区、烟台市牟平区、乳山市、文登市、胶州市、日照市岚山区、五莲县、沂水县、滕州市、金乡县、泰安市泰山区、莱芜市钢城区、惠民县、东明县等19个县(市、区)列为2010年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经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将济阳县、枣庄市峄城区、东营市东营区、垦利县、利津县、烟台市芝罘区、烟台市莱山区、龙口市、潍坊市奎文区、兖州市、新泰市、费县、博兴县等13个县(市、区)列为2010年省级试点县。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要求,尽快制定实施方案,报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方案要明确对试点所需资金的市、县财政分担安排,市级财政要加大对试点县(市、区)的补助比例。要落实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经办服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确保试点工作各环节有章可循。

  省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政策、参保补贴、待遇标准及管理经办要求等与国家试点相同,省级财政按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55元)分东、中、西部给予20%、30%、40%的补贴,其中对省直管县单独核算补助比例。开展省级试点的县(市、区)将优先申报国家试点。

  二、落实政府补贴资金,加强基金管理。各市及试点县(市、区)要按参保人数足额安排资金,确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缴费补贴要做到缴费即补,基础养老金要按时足额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适应试点工作要求。各市及试点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充实经办力量,建立健全市、县、乡、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组织网络,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认真总结首批试点经验,指导扩大试点工作。加强经办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经办人员素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46号)要求,尽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化工作平台。

  四、积极做好试点启动工作。各试点县(市、区)要统筹安排,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试点工作要于11月份全部启动。计发养老金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深入宣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及重要意义。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的一项重要惠民举措,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市及试点县(市、区)要提高认识,坚持以人为本,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精心操作,精心管理,认真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把好事办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农民 社会保障 通知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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