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 环境标准
【 字体:
打印
时间:2011-08-25 08:09

生物多样性 环境标准

  1.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体及其所构成的综合体。它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层次。《生物多样性公约》明确,“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这些来源除其它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它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2.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在任何国家的环境法体系中,都是一项主要的技术基础,在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按照环境标准的性质和限制的对象,可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仪器设备标准以及有关的方法、标准样品和基础等标准。其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两类最重要的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良性循环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保证环境质量,对污染源所排出或释放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进行限制的技术指标,是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按照环境标准的管理权限和使用范围,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两级。国家环境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地方环境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环境功能、污染状况和地理、气候、生态等特点,并结合经济、技术条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或特定地区)内使用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省环保厅供稿)

责任编辑: 信息员
分享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