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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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8-25 15:0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
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1〕54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32号)精神,按照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结合省政府部门职责,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全省政府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着力解决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和渎职侵权问题

  (一)坚决制止招标投标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

  1.严格禁止政府机关干部、领导干部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高等院校负责人以任何形式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教育厅、审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法制办、金融办等。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加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投标有形市场,逐步形成统一综合监管机构、统一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行业自律的综合监管机制,促进有序竞争。(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卫生厅、机关事务局、审计厅、监察厅等)

  3.加强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备案制度和公开制度,实行终身负责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招投标的每个环节都要落实监督责任,确保监督到位,严肃查处权力介入、弄虚作假、陪标串标等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法制办、金融办等)

  (二)依法治理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中侵害群众权益的问题。

  4.认真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审计厅、物价局、农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纠风办等)

  5.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要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审计厅、物价局、农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纠风办等)

  6.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用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迫使住户搬迁的行为,用突击、“株连”等手段强制征地拆迁的行为。对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省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审计厅、农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纠风办等)

  (三)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7.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减少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加强对审批权的制约和监督。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和精细化,健全行政审批全过程公开制度,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充分运用电子监察、意见反馈等方式,强化对行政审批全过程的监督。(省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金融办、工商局、质检局等)

  (四)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

  8.认真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集体决策制度。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国有企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都要集体研究决定,并扩大决策过程和结果的公开范围。健全决策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做到权责一致。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和偏差,对决策程序不合法、政策措施不合理,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省监察厅、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国资委、审计厅等)

  9.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认真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省审计厅、监察厅、财政厅、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10.加快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与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内部机构设置,从源头上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而滋生腐败。(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监察厅等)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深入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

  11.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及其实施办法,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省监察厅等)

  12.认真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如实报告本人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有关事项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群众反映突出的,要认真核查处理。(省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金融办等)

  (二)坚决整治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问题。

  13.严禁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各种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经常性监管,强化对节日期间、婚丧喜庆、外出考察、培训学习等重点时段的检查,对于收送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以收送同等数额的现金查处。(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金融办等)

  14.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有效防治利用商业预付卡行贿受贿。(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金融办、地税局、商务厅、工商局等)

  (三)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

  15.认真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管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股权激励和各类补充保险,使其收入与本企业职工收入保持合理比例。(省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审计厅、金融办等)

  16.尽快研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消费的风气。(省国资委、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审计厅、金融办等)

  17.禁止国有企业负责人通过同业经营和关联交易为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这类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省国资委、财政厅、金融办、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审计厅等)

  18.不断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认真落实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和约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行为。(省国资委、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审计厅等)

  三、扎实推进政风建设,着力解决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等问题

  (一)继续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19.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强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各项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进一步压缩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政策性和必需性增支外,其他方面一律不再追加支出。“三公经费”支出要在去年压缩8.2%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和压缩,其中省级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要在年初预算基础上压缩2%。(省财政厅、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审计厅、机关事务局、外办、外专局、旅游局、物价局、监察厅、金融办等)

  20.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改革。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及单位账户,进一步扩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和数额。争取在2012年建立起财政国库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全面推进“公务卡”改革,扩大“公务卡”结算范围,两年内覆盖到各级政府及所属预算单位。(省财政厅、审计厅、机关事务局、监察厅、金融办等)

  21.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拓宽政府采购范围,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制定我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补充清单。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中的资产配置标准审核,禁止配备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省财政厅、审计厅、机关事务局、监察厅等)

  22.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巩固“小金库”专项治理成果,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复查,认真落实公示制、承诺制和问责制,将复查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和承诺,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进行整改落实。禁止任何部门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依法依纪对有关“小金库”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省财政厅、公安厅、地税局、金融办等)

  23.推动党政机关行政经费信息公开。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尽快研究拟定实施各类预算、决算包括“三公经费”支出公开的实施方案和时间进程,加快推进预算、决算公开工作。(省财政厅、审计厅、机关事务局、外办、外专局、旅游局、监察厅等)

  (二)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24.完善制度规定,加快改革进程。尽快修订出台《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快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机关事务局、财政厅、公安厅、监察厅、编办、发展改革委、审计厅、国资委等)

  25.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编制、审批、配备、采购、旧车处置和定点保险、维修、加油的“五统三定”车辆管理制度。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强化省级机关公务用车油耗和运行费用统计公示制度。完善省级公务用车年度更新计划、编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省机关事务局、财政厅、公安厅、监察厅、编办、发展改革委、审计厅、国资委等)

  26.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党政机关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以及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和公车私用等问题。(省机关事务局、财政厅、公安厅、监察厅、编办、发展改革委、审计厅、国资委等)

  (三)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27.严格审核审批。按照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的要求,出访任务要与本地区、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对外交流合作的重大项目紧密结合,坚决制止组织无实质内容的出访团组或出席一般性国(境)外国际会议和论坛。严格审核审批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用汇额度审批双控制,超过预算的一律不予审批。(省外办、外专局、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旅游局等)

  28.进一步压缩市厅级及以下领导干部出访团组总量。(省外办、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旅游局等)

  29.严格控制党政干部出国(境)的比例。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出访团组和出国(境)培训团组以及招商引资、文体交流等大型因公出国(境)团组中党政干部的比例,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省外办、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旅游局等)

  (四)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30.对中央到鲁的会议和接待活动实行定点饭店接待办法。(省财政厅、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厅、审计厅等)

  31.认真执行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管理规定。严禁非公务接待,严格按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工作餐,严禁赠送礼品,严禁以会议和培训名义列支公务接待费用。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在考察、培训、会议等公务接待中安排旅游内容。(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机关事务局等)

  32.执行外事接待标准,控制规模,文明节俭,不能讲排场、摆阔气。(省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机关事务局等)

  (五)严格控制差旅、会议、文件等一般性支出。

  33.积极推行旅行社代理公务活动,发挥旅行中介机构的规模效益,节约行政成本。(省财政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旅游局、监察厅、审计厅等)

  34.进一步减少会议和文件。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参加部门的会议,确有必要参加的须报经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尽可能开电视电话会议,避免层层开会。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对不涉密的文件,都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不再另行发文。(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等)

  35.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大力节约水电油费支出,2011年省级机关用水、用电、用油比2010年下降2%。(省机关事务局、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等)

  (六)严格控制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36.清理规范现有各类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对不符合规定或未经批准的活动,一律停办;对不纳入财政预算而擅自举办、向企业或个人摊派费用等行为,要坚决纠正。(省监察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外办、国资委、纠风办、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37.严格控制在鲁举办各种国际会议和涉外论坛。认真执行审批制度,严格经费支出,凡涉及申请财政拨款的,须事先会签财政部门同意,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提供任何免费服务。(省外办、监察厅、纠风办、财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等)

  38.合理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体育赛事的节奏和规模。各申办城市要充分考虑客观条件,不能超越自身实力强拉硬办。必须新建的体育场馆要与学校体育场馆建设统筹考虑,避免过度建设,造成资源闲置浪费。(省体育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机关事务局、教育厅等)

  (七)继续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

  39.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从严控制项目审批,严格审批程序,严格建设标准。凡现有办公用房已经达到标准的,一律不得新建、改扩建或购买办公楼。严禁以“学院”等名义兴办培训机构、建设楼堂馆所,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这类设施进行维修改造。(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机关事务局等)

  四、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反腐倡廉措施的落实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40.扎实抓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组织实施。对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本地区本部门发生重大违纪问题和腐败案件的,要追究领导责任。(省监察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等)

  (二)加大查办案件和行政问责力度。

  41.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违纪违法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及背后的腐败案件。(省监察厅、司法厅、公安厅、审计厅、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42.继续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严厉打击受贿行贿等违法行为。(省监察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铁路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卫生厅、审计厅、国资委、工商局、法制办、金融办等)

  43.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政府机关领导干部有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坚决实行问责。(省监察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等)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44.更好地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建立健全保护和奖励举报人的制度。对各类举报特别是实名举报、联名投诉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核查。(省信访局、监察厅、公安厅、审计厅等)

  45.加强对反腐倡廉舆情特别是网络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处置,做好信息发布和澄清是非、释疑解惑工作,注意核查新闻媒体和网络舆情反映的案件线索,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信访局、通信管理局等)

  46.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对反腐倡廉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随意变通、恶意规避制度规定的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增强制度执行力。(省监察厅、审计厅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上述任务分工,对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细化分工,责任到人,明确完成时限,确保抓出实效。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其他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分工任务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和单位商有关单位确定。各牵头部门和单位将牵头任务完成或工作进展情况,6月底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监察厅;2011年12月底前将牵头任务落实情况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项分工任务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 廉政 分工 通知

责任编辑: 宗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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