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创建活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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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1-16 11:27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农业机械
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创建活动的意见

鲁公发〔2011〕19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

   2005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省政府、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以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点,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党委、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县(市、区)和乡(镇、街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有效加强,部门协作力度不断加大,农村客运班线建设逐步发展,涌现出一大批平安畅通示范县(市、区)。截至2010年底,全省有49个县(市、区)达到模范等次,70个县(市、区)达到优秀等次,其中有25个县(市、区)达到部级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标准,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实现了创建活动总体目标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巩固和发展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成果,改善农村地区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创建活动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从2011年起,继续在全省建制县、县级市组织开展为期5年的创建平安畅通县市活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实施,以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重点,进一步深化落实 “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加强统筹规划,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强化基础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发展“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工作机制,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和保障落实,全面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全部县市达到创建标准,50%以上的县市受到国家表彰。

  二、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县级人民政府主导、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二)县道、乡村道路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安装率明显提高,道路交通基础建设明显加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农村地区翻车、坠车导致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水平不断提高,宣传教育网络覆盖全部乡(镇)和行政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形式多样化、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在农村地区得到广泛实施,群众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性和交通安全常识知晓率明显提高。

  (四)基本实现全省所有乡(镇)、95%的建制村通班车,县城和县级市市区道路通行秩序明显好转,违法占道和乱停车现象得到遏制,公路交通秩序得到有效改善,超速、客车超员、酒后驾驶、无牌无证、违法载人、非法超限超载运输、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死伤人数明显下降。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体系建设。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同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村委会工作职责,并配备专门的安全员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基本财政保障,解决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费问题。

   2.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县(市)、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网络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3.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十一五”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贯彻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明确年度任务和目标,并组织实施。要根据本地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县城、县级市城市建成区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4.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评价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考核和奖惩制度,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对成效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责任倒查和追究。对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坚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积极解决农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1.加强政策研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农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调查,了解掌握农民群众的出行现状和出行需求,专题研究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问题的措施和对策,分阶段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问题。

   2.扶持发展农村客运。通过政策引导、税费减免、市场经营、政府监管等措施,吸引社会投资,整合社会力量,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推广适合农村道路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

   3.建立完善农村客运安全监管机制。加强政府对农村客运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人员和经费,并实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政策,明确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4.规范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出台推进校车发展、扶持农村学生交通服务的政策和办法,进一步加大投入,有条件的要组建专业校车服务组织,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小学生专用校车,并严格校车驾驶人的安全培训和日常管理。要指导公交客运企业延伸服务,利用公交车辆开设接送学生上下学班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农村中小学幼儿园自有校车和承租用于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行情况,落实日常监管责任人,建立健全基础台账,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加强对“黑校车”的整治。

  (三)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全面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完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各有关部门宣传教育职责,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策划组织,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2.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和制度化。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投入,建立并完善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开展社会公益宣传,依托社会资源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常态化。

   3.加强农村宣传网络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设置并完善乡村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提示牌、墙体标语等设施,及时更新宣传内容,充分利用农村广播、有线电视广泛宣传交通安全常识。在50人以上单位设立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4.加强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采取制作宣传画、挂图、卡片,组织互动和体验式游戏、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定期到中小学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养学生文明交通行为习惯。

   5.坚持执法与宣传相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车辆管理所、驾驶人考试场等窗口阵地宣传,创新宣传方式,完善宣传设施。定期制作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宣传品,提供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及社区、单位、学校,开展提示、警示和曝光活动。农业(农机)部门要结合农时特点,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

   1.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以农村道路为重点,将排查道路安全隐患纳入政府年度工作重要内容,全面排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交通拥堵点段,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改责任。

   2.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整治”。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在本级财政中安排道路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资金,大力实施农村通村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和公路安全防护“生命工程”,逐年解决农村通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缺失问题。

   3.大力改善城区交通设施。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城、县级市市区交通设施的建设和投入,完善路网建设,优化路网布局,提升路网整体密度,加快建设公交枢纽、公交港湾车站等公交基础设施,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交通隔离和渠化交通安全设施。

  (五)严格道路通行秩序管理

   1.创新农村交通管理警务机制。科学规划农村交警中队布局,全面加强农村交警中队建设,落实农村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管理的措施,加强农村地区交通管理专业队伍建设。按照警务跟着警情走的要求,针对农村民俗日、集市等重点时段以及交通流量大、秩序乱、事故多发等重点路段,科学调整警力部署,实施重点管控,落实工作责任。

   2.整合管理资源强化路面管控。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农机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并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农村专(兼)职交通安全员的作用,强化源头教育管理,及时发现、规劝、制止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隐患车辆、不合格驾驶人不出村镇、不驾车上路。

   3.集中整治重点违法行为。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从严查处超速、客车超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无牌无证、非法超限超载运输以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营运车辆超速50%以上、客运车超员20%以上的,还要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异地客货运机动车和驾驶人的,要及时将交通违法信息转递给机动车登记地和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依托省、市际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严格落实对7座以上营运客车乘载人数、驾驶时间和驾驶资格、车辆检验情况、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车辆轮胎磨损状态等项内容的检查。对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不得批准客运班线;已开通客运班线的,要暂停客运车辆通行,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

   5.加强农村地区中短途客车运营管理。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强化农村地区中短途客车运营管理。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严禁途中揽客,坚决消除农村地区客车超员安全隐患。

  (六)加强车辆和驾驶人源头安全管理

   1.加强机动车驾驶人教育培训。进一步完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人培训教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培训教育体系,严格执行驾校培训质量监管和分析研判制度,强化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培训,督促驾校落实教学大纲的培训要求。

   2.推动文明交通进驾校工作。建立并完善驾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开展设立一个文明交通宣传阵地、讲好一堂文明交通常识课、每位学员观看一次文明交通宣传片、参与一次交通劝导服务、每位新驾驶人参加一次文明驾驶宣誓仪式等“五个一”活动。

   3.深化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服务措施。实现所有县级车管所均可办理国产小型汽车登记业务,实现50%以上的农村地区交警中队办理或代办摩托车登记业务。依托农村派出所、警务室、流动车管所,定期深入乡镇和农村开展上门服务,为农民群众办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换补证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不断提高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办牌办证率。

   4.严格驾驶人考试发证和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严格落实科目一考试远程监控和科目二、三考试项目要求,结合本辖区道路特点,安排山区、隧道、涵洞等道路环境的科目三考试内容,严格核发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等准驾车型驾驶证。加强本辖区内驾驶人的教育管理,特别是对辖区内运输企业的驾驶人要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学习教育,每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天并记录备案。

   5.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监督。严格落实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强化对辖区内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的安检机构,依法撤销检验资格。

   6.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定期检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监督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理教育,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状况,开展文明交通进企业活动。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取消相应的经营许可。

   7.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汽车客运场站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严查不进站经营、无证经营等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

   8.强化对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安全监管。2011年底前,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9.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驾驶人基础台账。充分发挥派出所、交通协管员和农机监理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客货运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及驾驶人的工作台账,摸清基础信息,并及时了解出行动态信息。

  四、考核评价

  (一)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根据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平安畅通县市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标准及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全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市评价标准和具体的评价办法,并组织对创建活动进行评价。

  (二)2011年,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将适时组织对各市、县(市)进行自评、初评、复评。8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按照标准组织对县(市)人民政府创建活动完成初评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然后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复评,9月上旬完成评价工作。今后每年4月底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对上一年度创建活动进行初评,评价结果报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6月底前,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对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市)进行复评,复评结果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9月底前,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对省上报的达到复评条件的县(市)进行抽查或者互检,并公布复评、检查结果。2010年(含)以前已获得平安畅通县(区)称号的,其称号继续有效。对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在考核评价中一票否决,已授予创建称号的,予以撤销。

  (三)申请参加畅通工程评价的县级市,不再同时参加创建平安畅通县市活动的评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制定本地区创建平安畅通县市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发展。已达到部级创建标准和被省里评定为模范等级的县、市,要按照评价体系标准建立完善长效机制,防止创建活动与长效管理脱节,省里将适时组织抽查,达不到要求的将撤销称号。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统筹组织下,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部门合力,推进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提高道路交通整体管理水平。

  (三)加强检查指导。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创建平安畅通县市活动的督导检查。各市、县(市)政府要加强对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并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指导,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创建工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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