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2011〕20号文件
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1〕3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做好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地质灾害防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受极端气候常态化影响,我省各类灾害特别是地质灾害呈现多发态势,地质灾害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密切结合工作实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治理体系、应急救援体系为核心,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二、大力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区划工作
地质灾害调查区划是科学有效防治地质灾害的基础工作。根据国务院要求,我省计划用1年时间,对全省山地、丘陵地区的县(市、区)开展1:5万比例尺地质灾害调查区划工作。相关市、县(市、区)政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一是要编制调查工作方案。从策划组织、灾害调查、成果编制三个方面倒排工期、加快推进,把地质灾害调查与汛期巡查结合起来,争取2011年10月底前完成。二是加强组织协调。调查工作按照“专业队伍调查、群众排查报告、专业队伍进行核实调查”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相关的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领导、承担调查任务的专业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的项目推进联席会议,确保专业调查队伍与有关乡(镇、街道)政府密切配合,推动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三是严格工作标准。地质灾害调查区划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竖到底,不留死角;调查数据要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村庄、部队营区、旅游景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调查区划工作结束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地质灾害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和群测群防管理系统,及时提交当地政府,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
三、加快实施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避让工作
搬迁避让是防治地质灾害的有效手段。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搬迁避让治理,争取用2年的时间,完成全省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涉及群众的搬迁避让工作。目前全省急需搬迁避让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46处,分布在济南、青岛、淄博、枣庄、潍坊、烟台、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等12个市的27个县(市、区),涉及受威胁的2978户居民和1所乡中心小学,共11000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搬迁避让工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一是加快实施搬迁避让。相关市、县(市、区)政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二是统筹安排资金。要按照山东省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要求,将省级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等支出;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整合资源、聚合力量、捆绑投入、集中使用”的原则,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综合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为搬迁避让工作提供坚实保障。三是坚持群众自愿原则。搬迁避让工作要尊重群众的选择,积极探索多种搬迁安置方式,因地制宜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地质灾害隐患区群众搬得出、住得稳、能致富,逐步化解群众搬迁难题。对因个别群众思想不通,难以实施搬迁的,县(市、区)政府要与涉险群众签署自己负责人身财产安全的承诺书面意见,并帮助他们制订好地质灾害单点应急抢险预案,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和各项防灾准备。
同时,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要按照“自然因素引发的以政府出资为主,人为因素诱发的由责任单位负责及时治理”的原则,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四、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一是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市、区)要加快构建国土、气象等部门联合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二是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并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三是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
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一是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级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二是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街道)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旅游景区、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并于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手册、明白卡等各种手段,加大对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以及中小学学生防范地质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抢险、自救、互救能力。三是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四是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充分发挥科技力量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作用
一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省将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二是加强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在省和部分市已建立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各市和地质灾害较发育的县(市、区)建立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增加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投入,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三是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手段、装备,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国家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我省重点地区地质环境远程自动化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的联防联控机制。四是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在相关科技计划(基金、专项)中对地质灾害有关科研课题给予重点安排支持。五是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省政府将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市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要明确防灾责任单位,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要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卫生、安监、电监、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特别是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关心、支持地质灾害防治事业。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
(三)加大投入,严格管理。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的同时,各地要加大投入,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市、县(市、区)财政保障范围,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地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灾害 防治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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