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城镇“三无”人员
福利保障工作的通知
鲁民〔2012〕81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为切实保障“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三无”人员供养机制,现就加强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制度
(一)生活保障
自2013年1 月1日起,对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实行分类施保。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当地现行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予以保留。
本着“个人自愿、能进则进、愿进全进”原则,鼓励和引导城镇“三无”人员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在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的通知》(鲁民〔2012〕31号)规定标准,由所在福利机构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城镇“三无”人员在民办福利机构生活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公办福利机构人员供养标准,将资金拨付其所在的福利机构。
做好城镇“三无”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费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二)服务保障
对社会散居城镇“三无”人员,按身体状况能够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由当地民政部门委托的社会评估组织进行身体状况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分别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小时、20小时、30小时的标准,由当地政府向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购买助餐、助洁、助行、助医等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同时,要加强城镇“三无”人员情感慰藉和心理疏导工作。
(三)丧事料理
城镇“三无”人员的丧事料理本着保基本、有尊严和文明节俭的原则进行。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其丧事由其生前所在街道、居委会料理。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其丧事由其生前所在机构料理。所需经费从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经费中解决。
除上述待遇外,城镇“三无”人员现享受的医疗救助、住房保障等其他相关待遇不变。
二、完善城镇“三无”人员认定审批和注销程序
按照本人自愿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并公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严格审核认定城镇“三无”人员资格,建立城镇“三无”人员信息数据库,及时审核发证,做到应保尽保。
对城镇“三无”人员纳入山东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各街道每半年要对本区域内城镇“三无”人员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对死亡、迁出等不再需要保障的要及时予以核销。
三、加强对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搞好调查研究,规范人员资格审查审批、资金发放和组织参保、政府补助等工作程序,完善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加强供养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所需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按时足额拨付,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本通知自2012年9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20日。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2012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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