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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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1-20 14:29

  山东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
  对象轮流休养办法》的通知


  鲁民〔2012〕87号


  各市民政局,厅直属优抚医院:《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2012年10月18日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轮流休养(以下简称轮养)工作的管理,规范优抚对象轮养行为,提高轮养服务质量,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轮养对象为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以上人员中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优抚对象。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优抚对象轮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轮养计划的制定、参加轮养人员的确定、轮养人员入院前的协议签订、轮养人员的接送等。各级优抚医院、光荣院是承担优抚对象轮养工作的服务机构,负责优抚对象入院后的疾病治疗、身体康复、饮食保障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优抚对象轮养坚持个人自愿、统一组织、分期安排、安全第一的原则;优先安排“三老”优抚对象(老残疾军人、老“三属”、老复员军人),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年龄较小、身体条件较好的从严控制;对已参加过轮养的优抚对象,在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未全部完成轮养之前,不再安排轮养。
  第五条 参加轮养的优抚对象,原则上生活能基本自理,无传染病、危急重病等不适合参加轮养的疾患。
  第六条 每期优抚对象轮养时间,厅直属优抚医院不少于2个月,市级优抚医院和市县级光荣院不少于1个月。
  第七条 省民政厅于每年年初下达厅直属优抚医院的轮养任务和计划;其他优抚医院、光荣院的轮养计划由市县级民政部门下达,报省民政厅备案。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申请情况,合理安排轮养批次,并将参加厅直属优抚医院轮养人员的花名册逐级报省民政厅。各级优抚医院、光荣院按照民政部门下达的任务和计划,协助市县级民政部门安排轮养优抚对象入院。
  第八条 参加轮养的优抚对象,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体检符合入院轮养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与其签订轮养协议,按规定时间组织入院轮养。
  第九条 优抚对象入院后,由优抚医院、光荣院组织体检,并建立优抚对象病历档案。优抚医院、光荣院应根据优抚对象的身体状况制定相应的医疗、康复计划等,科学进行疾病治疗和身体康复。
  第十条 优抚医院、光荣院应建立健全管理和服务制度,完善优抚对象轮养管理机制,保障优抚对象轮养管理工作高效有序。
  第十一条 优抚医院、光荣院应组织轮养人员开展有益于优抚对象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优抚对象参观当地烈士陵园,到学校、企业等单位做革命传统报告等。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住院轮养期间,一般不批准回家探亲,如有亲友到院探视,其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轮养期间应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谨遵医嘱。优抚医院、光荣院对不符合入院轮养条件或严重违反院规经教育不改的优抚对象,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第十四条 优抚医院、光荣院要制定医疗救护、人员走失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医护人员熟悉和掌握应急处置的工作程序,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及时科学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在轮养期间死亡的,优抚医院、光荣院应及时通知死者亲属及死者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丧葬事宜根据轮养协议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轮养期满,应按时办理出院手续,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接回。对因病需要治疗而不宜出院者,可适当延长休养时间,具体事宜由相关优抚医院、光荣院办理。
  第十七条 建立轮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民政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对因管理不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轮养优抚对象意外伤害的优抚医院、光荣院及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承担优抚对象轮养任务的优抚医院、光荣院,要结合本办法,制定轮养管理服务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2012年10月19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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