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
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鲁教基字〔2012〕11号
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教育规划纲要,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1〕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为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我省部分地区对普通高中办学体制改革进行了探索和试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优质教育资源,增强了学校办学活力,促进了我省普通高中教育的发展。但是,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有的地方未能切实履行政府举办普通高中教育的责任;有的学校存在“一校两制”和“校中校”等不规范的办学行为;有的学校高收费、乱收费,加重了群众负担。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普通高中教育的健康发展,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予以清理和规范。
目前,我省普通高中正处于推进素质教育、加快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创建特色学校的发展新阶段。清理规范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需要,是营造普通高中教育良好发展环境、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现实要求,也是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普通高中内涵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学校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清理规范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抓好。
二、把握政策,明确要求,扎实推进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清理规范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各市、各有关单位务必要根据实际,统筹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宜公则公、宜民则民”的原则,把握好相关政策,依法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一)清理规范的对象
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的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办学要求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或分校;由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改制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二)清理规范的要求
1.对于财政性资金比例大、公办教师多等公办学校特征明显,但是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普通高中学校,应将其规范为公办学校,改变学校运行机制,执行当地同类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收费政策。可鼓励其继续开展办学体制改革探索,扩大其在课程设置、教学改革、资源配置、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促进其进一步提高质量,办出特色。
2.对于非财政性资金比例大、自聘教师多等民办学校特征较为明显的普通高中学校,在广泛听取当地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由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其规范为独立的民办学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民办学校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
3.公办普通高中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或分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非闲置性公办教育资源,应与原依托的公办学校在学校名称、产权关系等方面完全脱钩,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独立招生和颁发毕业证书,学校的人事管理、教育教学活动应保持相对独立。参与举办民办普通高中的公办普通高中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对由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改制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应进一步清理其公办教师等公办教育资源,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和要求,严格规范其办学行为,提高其办学水平。
5.清理规范后,对于不具备继续办学条件和要求的学校应予撤并、停办,并妥善分流学生。民办普通高中终止办学,要进行财务清算,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三)清理规范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切实维护好学生利益。在清理规范过程中,要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努力做到让学生满意、家长满意。
2.妥善做好教师分流安置工作。规范为公办学校的,根据编制和岗位设置数量,优先聘用原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其教师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招聘、交流等,按现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执行。仍有岗位空缺的,可按规定组织公开招聘,非公办教师通过公开招聘的,聘用为公办教师;未被聘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规范为民办学校的,学校要依法与教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学校、教师双方的合法权益。学校原有的公办教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也可根据本人意见,自愿放弃公办教师身份,继续留在学校,并做好人事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接工作。对于个别因原来公办教师比例大,清理规范后教师缺口较大,规范后办学确有困难的民办学校,可由教育部门采取组织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无偿支教的方式,给予其不超过三年的支持。
3.做好清产核资工作。规范为公办学校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债权、债务。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明确举办主体和资产属性,对相关国有资产,要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相关国有资产民办学校继续使用的,按照《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规定执行。
4.确保所需经费的投入。要结合清理规范工作,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完善公办普通高中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投入机制,提高财政预算内拨款占普通高中教育经费的比例,制定并逐步提高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生均经费和财政拨款基本标准。要统筹解决公办学校日常运转、教职工工资和债务化解所需经费,保障学校正常办学。各地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民办学校一定扶持和帮助,满足学生选择需要。
三、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确保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按期完成
(一)政府主导,统筹推进。清理规范工作要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改、物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全面梳理,明确方案。各地要对照清理规范工作的对象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梳理本地需要进一步推进清理规范工作的普通高中学校。在全面了解掌握学校规模、校产归属、经费来源、教师构成、收费标准、债务负担等方面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每一所学校的具体清理规范工作方案,逐校抓好落实,确保如期完成。
(三)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清理规范工作台账,实行挂账销号制度,定期进行统计,规范一所减少一所,并将清理规范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请各地务必于2012年8月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并形成清理规范工作情况总结,填写《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清理规范后确定为民办学校的批文复印件、收费批文复印件、办学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清理规范后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清理规范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联系电话:0531-81916518。
四、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主题词:基础教育 学校 规范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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