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
省会城市群经济圈财政困难县加快
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47号
济南、淄博、泰安、莱芜、德州、聊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支持省会城市群经济圈财政困难县加快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支持省会城市群经济圈
财政困难县加快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进一步提升省会城市群经济圈整体发展水平,省政府确定,2012年省级财政安排10亿元资金,集中支持区域内财政困难县加快经济发展。为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统筹区域发展的工作部署,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突出以设区的市为单位整体推进县域经济发展主线,以培育优势产业、完善基础设施、强化科技支撑、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为重点,集中资金加大对省会城市群经济圈薄弱地区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省会城市群经济圈整体发展水平,促进省会城市群经济圈经济发展实现新突破、新跨越。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和市场主导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集中扶持重点区域,择优扶持优势项目,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与高点定位相结合,发挥比较优势、突出县域特色,高起点谋划、高标准推进;坚持部门推动与市县(市、区)联动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加强部门协调推进,形成支持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发展的工作合力。
(三)目标任务。通过集中扶持,省会城市群经济圈产业结构、经济效益得到明显提升,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收入、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增幅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县域财源总量明显增大、财源结构明显优化、县域经济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区域内综合经济实力和民生保障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扶持范围
除已享受“蓝黄”两区扶持政策的市、县(市、区)外,按照集中资金、重点突破原则,着力扶持聊城、德州2市提高整体发展水平,重点支持济南、淄博、泰安、莱芜等4市财政困难县(市、区)加快发展,具体范围见附件。
三、扶持重点
依托现有经济基础和发展优势,着眼优化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重点支持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优势产业项目、基础设施、科技创新平台和投融资服务平台。
(一)重大产业项目。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潜力大、技术含量高、吸纳就业人员多、创税能力强、综合效益好的县域主导产业,优先扶持工业企业重点技改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特色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推进产业升级改造,培植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支持区域内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内基础设施一体化,增强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优先支持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开发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园区承接产业转移能力,促进区域产业集聚发展。
(三)重点科技创新平台。重点支持区域内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项目以及为区域内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评估等公共服务平台,优先扶持省级及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的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投融资服务平台。重点支持市、县(市、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充实市、县(市、区)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增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能力,鼓励企业创新债务融资工具,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提高金融服务能力。
对列入国家和省政府淘汰落后产能目录以及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一律不予支持。
四、扶持方式与扶持条件
(一)扶持方式。省级建立项目优选机制,采取专家论证与部门会审相结合方式,择优筛选优势项目进行集中扶持。基本流程:1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具体资金投向和扶持重点;2县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项目申报,经当地政府审核后联合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3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组织专家论证与项目审核,根据项目论证及审核意见,共同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每个县(市、区)重点扶持6—8个项目,聊城、德州2市以市为单位进行扶持。对省核定项目,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股权投资、借助政府融资平台间接投入等多种方式加以扶持。同时,市、县(市、区)政府也要不断丰富扶持手段,创新扶持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共同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
(二)扶持条件。扶持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所在地政府高度重视县域经济发展和财源建设工作,有明确的发展思路和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实施规划或政策意见,能够落实项目配套责任,积极推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
2.产业项目承担主体须是在区域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近3年来无违法经营行为;按规定向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基础设施、创新平台和投融资服务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近3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方案,确保省级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尽快启动项目申报工作。2012年项目《申报指南》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另行下发。
(二)发挥资金合力。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财力状况,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原则上不低于省级扶持资金的50%。要按照统一规划、有效衔接、投向一致的原则,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形成省市县三级配套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项目监管。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规范项目立项、申报、公示、验收等程序,完善项目库管理,落实项目责任人制度,强化项目资金全过程监控,健全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引入绩效管理机制,建立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2012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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