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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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9-14 15:38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进一步
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2〕5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称国发3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下称国办发37号文件)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38号文件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2〕11号,以下简称鲁政发1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措施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清理整顿范围

  按照国发38号文件、国办发37号文件和鲁政发11号文件要求,遵循规范有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原则,进一步界定清理整顿范围,突出重点,增强清理整顿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主要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各类交易场所),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各类交易场所在山东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其中,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其他标准化合约,包括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为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不属于本次清理整顿范围。

  二、准确适用清理整顿政策界限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三、严格各类交易场所的整顿规范要求

  整改规范要求主要包括:1.交易规则违反国发38号文件规定的,必须立即按规定要求修改,没有修改的,不得继续交易;已暂停交易的,不得恢复交易,并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修改交易规则,经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有关部门同意后,报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批准。2.交易产品违反国发38号文件规定的,要取消违规交易产品并制定处置方案,妥善处理好善后问题,处置方案经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有关部门同意后,报省领导小组批准。3.交易产品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的,要予以清理。4.开展中远期交易的大宗商品市场,要主动转型为现货市场,停止中远期交易,建立现货超市、网上商城,推出专场拍卖,提供信息、鉴证、结算等服务,实现现货交易电子化。5.金融机构不得为未通过整改验收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自查自清,并做好善后工作。

  四、认真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省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各市、省有关部门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主要检查各市、各行业各类交易场所整改规范情况、整改规范效果、交易场所的分类处置情况以及持续监管机制的建立运行情况。检查验收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办法,检查验收工作要在2012年10月15日前完成,检查验收结果上报省政府。省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前,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应对本地区、本行业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检查验收。

  (一)核查重点。重点核查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方案及落实情况;交易场所章程、交易规则、交易品种、交易方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国发38号文件、国办发37号文件和鲁政发11号文件的规定,交易信息系统是否符合安全稳定性要求;持续监管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情况等。

  (二)分类处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要实行分类处置,该规范的要切实规范,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对确有必要保留的各类交易场所,要在检查验收通过后,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省政府未批准保留的交易场所,一律交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稳妥有序”的原则负责处置。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场所或转型为现货市场,或予以关停并转;转型为现货市场的,必须由市政府审批并报省领导小组同意,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彻底完成,所有标准化合约必须及时停止交易,不得有任何违反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于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继续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未实质性开展业务的各类交易场所原则上予以关闭,不再保留。本地区交易场所数量多、规模小的,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在政府规划指导下进行合并、重组。予以关闭或取缔的交易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办理年检。

  (三)迎接检查验收。各市政府要在清理整顿工作基本完成后,对清理整顿工作过程、政策措施、验收结果、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9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迎接省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

  五、严格执行交易场所审批政策

  (一)把握各类交易场所设立原则和基本条件

  按照国发38号文件和国办发37号文件的规定,设立各类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政府批准。省领导小组要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提出交易场所设立意见并上报省政府批准,确保各类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相协调、与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交易场所的设立应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符合经济发展、产业发展需要,原则上应由地方政府或具备相关行业背景并在该行业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实体企业牵头组建。

  (二)严格规范各类交易场所设立审批程序

  1.凡新设交易场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政府审批。带“交易所”字样的,在省政府批准前,还应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同意。各类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必须报省政府批准。

  2.清理整顿前已设立运营的交易场所,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完成清理整顿并通过验收后,拟继续保留“交易所”字样的,应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是不带“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未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国办发37号文件规定的,应报省政府批准确认;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国办发37号文件规定的,应予清理整顿并报省政府组织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并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继续运营。

  三是历史形成的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所,未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国办发37号文件规定的,原则上应限期办理工商变更的登记。确需保留“交易所”字样的,须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将交易所基本情况上报省领导小组确认后,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将交易所名单及基本情况报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四是清理整顿前已设立运营的交易场所经营性分支机构,完成清理整顿并验收通过后,拟继续保留的,应参照上述要求履行审批程序。未通过省政府验收的交易场所或分支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并按照工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认真贯彻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圆满完成清理整顿任务。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审批、谁为主”、“谁主管、谁为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全面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各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善始善终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省领导小组要做好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协调督促、检查验收、信息沟通等工作,省金融办作为省领导小组的牵头部门,要搞好总体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主动做好有关工作。省领导小组与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齐心协力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确保顺利通过省政府和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

  (二)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和职能,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作为今后一项常态性工作,各类交易场所的统筹规划、牵头指导协调由省金融办负责,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工作由省金融办负责,交易场所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须经省国资委认定,交易场所所在地设区市政府要根据省政府、省领导小组、省监管部门的要求或授权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做好业务指导与管理。各监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办法,建立健全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加强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完善各类交易场所市场准入、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和转型监管由各有关市政府负责,省商务厅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要根据交易场所发展需要,逐步建立政府统一监管下的资金第三方存管平台,切实维护交易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

  (三)防范化解风险,稳妥推进处置和善后工作。各市政府是组织实施清理整顿、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的责任主体,省有关方面要积极搞好配合。清理整顿工作中,各市政府要制定完善风险处置预案,认真排查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及时掌握市场动向,做好信访投诉受理和处置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予以关停或合并处理的交易场所,各市政府要预先制定切实可行的关停方案和维稳预案,切实防范和处置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做好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关停方案和维稳预案及时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金融 交易场所 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4日印发

责任编辑: 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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