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济南铁路安全监督
管理办公室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济南铁路局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地方铁路局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设置或者拓宽
铁路道口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鲁经信交字〔2012〕430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财政局,各铁路站、段(公司),各市林业局,各地方铁路管理处、局(公司),各市农机局:
现将《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济南铁路局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地方铁路局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加强全省铁路道口管理,规范设置、拓宽铁路道口,保障铁路、公路运输安全畅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设置依据和要求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应符合《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和《铁路线路设计规范》、《公路路线设计规范》、《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2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与铁路平面交叉的道路时,应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既有铁路或新建铁路原则不再设置平交道口。因当地经济发展等情况需要,道路与铁路相交不具备立交条件需设置平交道口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批,两公里以内不超过一处为宜。
第二条 铁路道口管理主体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应按规定设置有人看守或监护。
设置铁路道口按照“谁申请,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由申请单位负责派员看守(监护)和安全管理或委托铁路部门派员看守(监护)。
拓宽铁路道口原为看守或者监护道口的,可维持原管理方式不变。需增加人员的,由申请单位负责增加看守或者监护人员工资、福利等费用。
拓宽铁路道口原为无人看守道口的,按新建铁路道口办理。
第三条 设施标准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应设置道口房、道口栏杆、道口预报警、信号机、道口照明、防护标志、警标等设施。
为保障铁路道口安全和公路交通畅通,对公路交通繁忙的双车道及以上道路,应采取以下加强措施:
(一)铁路道口应设置分车道隔离、限速导向等交通疏导设施及铁路道口监控设施(电子警察),保障机动车辆安全、有序通过铁路道口。
(二)铁路道口信号机、警示标志、监控设施的安装,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及有关规范要求。
(三)对铁路一侧公路为长大坡道路或易发生机动车辆冲入铁路等安全隐患较大的道口,还应在铁路道口两侧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防止机动车辆冲入。
(四)在道口两侧公路路面分段设置减速设施、标线、悬臂式提示牌、限速标志、警灯等安全保护设施。
第四条 申报程序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交通部门、乡镇政府、企业等申请人应按照《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实施细则》(济铁安办发〔2006〕6号)的规定,向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在地方铁路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以及设置或者拓宽监护道口,申请人应分别征得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和铁路道口管理部门意见后,向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设置铁路道口应当在规划道路修建前提出申请,禁止在未经行政许可前将道路修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将道路修至铁路形成非法通道的,将按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方案评审及实施
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受理后,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对设计方案中涉及安全技术性等问题的,可聘请铁路、经信、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铁路、道路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依据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专家评审意见,及时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申请单位。
对经同意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的,由申请单位持批复意见,就设置铁路道口有关事项,与国有铁路道口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铁路管理处(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投资及设备维护管理
(一)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的所有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二)道口铺面、栏杆、预报警设施、护桩(防撞护栏)、鸣笛标,由铁路部门负责维修、管理。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增加的设施和资金部分由申请单位承担。申请单位应与铁路有关部门签订铁路道口维护协议,并拨付有关费用。
(三)新建道口房、道口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公路交通疏导设施、道路信号、监控设施等安全防护附属设施的大维修及日常管理,由申请单位负责。
(四)专用线设置铁路道口,由申请单位和产权单位协商处理。
(五)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和施工能力的专业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七条 组织验收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按施工设计完成施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开通验收申请,附初验报告。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形成开通验收报告,并予以开通。
第八条 监督检查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应接受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山东省铁路道口办公室有关协调。对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相关部门给予通报。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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