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54号文件
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7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54号文件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8日
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54号文件
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持续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整顿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全省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分别下降8.78%和14.86%。但是,全省矿山数量仍然偏多、规模仍然偏小,从总体上看,多数小型矿山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不高,较大和重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学习借鉴煤矿整顿工作经验,为从根本上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降低事故总量,决定于2012—2015年组织开展矿山整顿攻坚战,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年底,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矿山整顿重点
(一)对下列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下列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饰面石材矿山未采用轮锯开采工艺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2013年6月底前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8.三等以上尾矿库在2013年年底前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9.矿山在2013年年底前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0.地下矿山在2013年年底前未配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且未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
11.基建矿山建设期限已满,仍未完成建设任务,未提出延期建设申请以及试生产超过规定期限,未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转为正式生产的;
12.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下列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到2015年年底前,地下开采铁矿达不到15万吨/年、金矿达不到4万吨/年、石膏矿达不到30万吨/年、粘土矿达不到5万吨/年;露天开采和其他地下开采矿山不符合各级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3.地下矿山主要井巷木支护,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凸轮式防坠保险装置,空场法开采人工装载矿岩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以及没有与选矿能力相配套的尾矿库或者行之有效的尾矿综合利用措施的;
5.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三、矿山整顿标准
(一)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二)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三)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四)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五)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六)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四、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2年12月到2013年2月)。各地要迅速将本方案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并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层层细化工作方案,提出工作目标,确定工作重点,全面部署开展整顿工作。
(二)集中整顿阶段(2013年3月到2015年10月)。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照整顿和关闭的重点和标准,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开展整顿。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在集中整顿阶段,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检查,省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市开展矿山整顿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5年11月到2015年12月)。各市政府要在集中检查整顿的基础上,组织对各县(市、区)矿山整顿工作检查验收。同时,认真总结矿山整顿工作情况,于2015年11月底前,向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各地开展矿山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总验收并对矿山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后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细化工作方案。各地要充分认识矿山整顿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制定2012—2015年矿山整顿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明确整顿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细化关闭矿山的范围和对象,将整顿关闭任务指标逐年分解到县(市、区)。各市整顿工作方案要于2013年1月底之前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地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门的组织和协调机制,细化落实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努力推动整顿工作顺利实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指导和推进矿山整顿工作。
(三)大力推进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管理。各地在推进矿山整顿工作中,要加大对不具备最低开采规模小矿山的关闭工作力度,对确有资源但达不到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规定最低开采规模的地下矿山,要发挥大矿优势,制定支持政策,加快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尽快实现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
(四)狠抓整顿工作效果。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吊、注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社会监督和督导检查。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2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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