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市
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13〕101号
聊城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聊价费字〔2013〕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二、本批复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8〕40号)有关聊城市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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