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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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0-18 14:20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

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3〕81号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正式施行雷击风险评估等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鲁气函〔2013〕10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依法取得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服务,按规定收取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下浮。

    二、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行业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费用;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按复检内容对应的检测项目减半收取。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包括出具报告、证照工本费等费用,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为减轻社会负担,对政府组织开发的保障性住房、公办幼儿园、公办中小学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等减半计收。

    四、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防雷减灾技术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2013年9月17日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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