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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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0-29 14:39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处置民用航空器
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3〕128 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1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05〕15号)中的《山东省特大航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9日

   
山东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工作职责

    2.3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2.5应急救援专业小组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分级

    3.2分级响应

    4预案应急响应的启动及现场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应急响应

    4.3现场保护

    4.4航空器搜救

    4.5信息发布

    4.6应急终止

    5调查与评估

    5.1事故调查

    5.2应急救援工作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物资装备保障

    6.3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7应急预案的管理

    7.1应急预案的演练

    7.2预案管理和解释

    7.3预案实施

    8附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山东省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1.4.2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1.4.3  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

    1.4.4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设立山东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作为山东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或其授权的其他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民航山东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外办、省安监局、省气象局、山东海事局、省交通战备办公室、省公安消防总队、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山东空管分局、各机场及驻场单位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  省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负责协调各方参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组织和参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和应急事件的调查工作;负责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2.2.2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负责组建本市及所辖县(市、区)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建立完善市、县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制定本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核批准;落实省应急指挥部有关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组织本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并组织演练;当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将事故和救援情况报告省应急指挥部。

    民航山东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省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组织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向中国民航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报告情况并传达有关指令;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按照中国民航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授权调查事故。

    省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协助事故区域人员疏散;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协助处置事故善后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运输车辆,保障救援人员、应急物资的运输;当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在山区、森林等交通不便地区时,协助铺设事故现场临时道路;参与航空器水上应急救援。

    省卫生厅负责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卫生部门开展事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省外办负责协调与航空器飞行事故相关的涉外事务。

    省安监局负责协助组织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省气象局负责协助提供气象监测、气象预报信息和技术支持。

    山东海事局负责协助航空器海上救援与打捞工作。

    省交通战备办公室负责根据救援需要,组织协调驻鲁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事故现场消防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

    相关运输(通用)航空公司负责第一时间报告事故信息;负责提供航空器和机上人员资料;参与事故现场救援;接待旅客亲属、通知伤亡人员亲属;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山东空管分局负责第一时间报告事故信息,发布因紧急情况影响机场运行的航行通告。

    相关机场及驻场单位负责第一时间报告事故信息;负责在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应急指挥、救援和消防工作;协助航空公司接待旅客亲属,通知伤亡人员亲属。

    2.3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民航山东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民航山东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安监局、省委宣传部、机场管理机构分管负责同志及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承办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事项、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2.4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在山东省各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由机场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事故现场应急总指挥由机场管理机构的负责同志担任。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机场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工作。

    在机场8公里区域外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事故现场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先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权移交给省应急指挥部,并将救援情况交接清楚。

    2.5  应急救援专业小组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省应急指挥部根据参加现场应急救援部门的情况适时建立7个工作组。

    2.5.1  现场保卫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现场维护、人员疏散、交通管制。

    2.5.2  紧急救援组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公安、消防、民航、交通等部门实施现场紧急救援。

    2.5.3  医疗救护组

    由省卫生厅牵头,负责指导当地医疗机构开展伤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工作。

    2.5.4  后勤保障组

    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牵头,事发单位参加,负责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保证道路畅通,组织人员撤离等工作。

    2.5.5  技术专家组

    由民航相关单位和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为紧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保证救援方案科学、有效。

    2.5.6  新闻发布组

    由省委宣传部、民航山东监管局和事发单位组成,负责及时了解事故动态,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授权范围内的信息公布。

    2.5.7  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航空公司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及有关保险机构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要求,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3.1.1  Ⅰ级应急响应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3.1.2  Ⅱ级应急响应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1.3  Ⅲ级应急响应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突发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1.4  Ⅳ级应急响应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突发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2  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发生Ⅱ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民航山东监管局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必要时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相关民用运输机场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民航山东监管局应急预案应急响应。

    启动本级预案应急响应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预案应急响应。

    启动本级预案应急响应时,相应的下级预案应急响应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4  预案应急响应的启动及现场处置

    4.1  信息报告

    发现或者收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将情况上报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和民航山东监管局。航空器注册单位应立即将航空器信息报民航山东监管局,并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省政府,同时启动本级预案应急响应,临时负责救援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民航山东监管局收到民用航空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及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任务性质及航班号;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4.2  应急响应

    省应急指挥部接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报告后,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确需启动的,立即组织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4.2.1  现场应急处置

    各参与救援的单位接到应急命令后,立即组织赶赴现场,按照各自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到达指定位置后,应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到,听从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

    各应急救援小组共同实施搜寻援救和紧急处置行动,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当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在民用运输机场区域内时,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机场运行有关的航班。机场及相关航空运输公司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执行救援任务时,民用力量不足需调用军用力量参与救援的,由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并按有关程序办理。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4.2.2  医疗卫生

    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省卫生厅负责指导当地医疗机构开展对伤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派出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

    4.2.3  应急人员的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做好防护。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4.2.4  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4.3  现场保护

    4.3.1  参与应急救援各单位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组介绍事故现场的情况。

    4.3.2  在应急救援时,应当避免移动任何航空器残骸、散落物、罹难者遗体。为抢救伤员或者避免更大损失的发生,确需移动航空器残骸、散落物、罹难者遗体时,在移动前,应当进行照相、录像及绘制草图,以标明其相对位置,同时在移动的航空器残骸、散落物、罹难者遗体上粘贴标签,并在发现上述物体的位置上用一根带有相应标签的标桩标出其位置。所有发出的标签的备忘录应当予以妥善保存。航空器驾驶舱内的任何仪表、操作部件、伤亡人员,在移动前,必须照相、绘图并做详细记录。

    4.4  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陆上搜救和海上搜救。

    4.4.1  陆上搜救

    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省交通运输厅、民航山东监管局参与搜救工作。

    4.4.2  海上搜救

    省海事局、民航山东监管局协助航空器海上救援工作与航空器打捞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必要时,申请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组织搜救工作。

    4.5  信息发布

    民航山东监管局负责向民航上级部门报告,并负责省应急指挥部与中国民航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之间的联系、协调。

    对外信息发布由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建立的新闻发布组负责。

    4.6  应急终止

    4.6.1  应急终止条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寻援救工作已经完成;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4.6.2  应急终止程序

    Ⅰ级、Ⅱ级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报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批准应急终止。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通知。

    Ⅲ级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向事故现场和有关应急单位(部门)下达应急终止通知。

    Ⅳ级响应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报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终止。

    应急工作终止后,参加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及时补充本单位(部门)损耗的应急装备和设备,归还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对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部门)应急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5  调查与评估

    5.1  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中国民航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根据事故应急响应等级组成事故调查组,民航山东监管局协调省应急指挥部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工作包括:调查组的组成,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实验验证,事故原因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建议。事故调查组应掌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并对现场应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介绍,与现场指挥部协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需要完成的主要调查任务有:现场监管保护,初始证据接收,证人和目击者询问,危险源的探测、排除、监护,现场人员防护等。

    事故调查的具体程序、内容和要求按照中国民航局《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执行。

    5.2  应急救援工作评估

    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及时完成调查报告,并按照要求报告中国民航局及省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报省政府审核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民用航空器应急处置通信网络的畅通。要健全联络机制,确保民用航空器应急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省指挥部与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确保事故现场指挥部与省指挥部办公室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6.2  物资装备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工作,配备消防﹑医疗救护﹑航空器搬移、通信联络、事故调查物资及设备﹐满足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

    建立应急救援设备管理程序,明确现有的应急救援设备及其性能、存放位置及保管人员,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应急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6.3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各机场应按照民航行业要求配备消防、医疗救护队伍和设备,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并为专业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7  应急预案的管理

 

    7.1  应急预案的演练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每两年协调组织一次针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综合演练,加强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日常演练原则上由各指挥部组成单位自行安排,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响应和处置能力。

    7.2  预案管理和解释

    本预案由民航山东监管局牵头修订完善,并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2013年9月30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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