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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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2-11 08:33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明确资源税纳税人的问题

    拥有开采权的企业委托矿产品外包开采,承包方只负责开采委托企业拥有开采权的自备矿,开采的矿石仅供应委托企业,结算价格只包含开采费用和运输费用等,未包含矿石成本的,其资源税纳税人为委托开采企业即拥有矿产开采权的企业。

    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三、本公告自2013年10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0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第三章第八条中“对农村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缴纳人的销售收入和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31日

   
(2013年11月4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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