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调热电机组在线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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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2-03 09:09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调热电机组在线
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经信电力字〔2013〕547号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公司,华电国际电力公司山东分公司,国电山东电力公司,大唐山东发电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有关企业:

    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热力的需求不断增加,要求越来越高,热电机组已占全省总装机容量的半数以上。为加强热电机组运行管理,提高电力、热力供应保障能力和热电能源转换效率,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统调热电机组在线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0月23日

   
山东省统调热电机组在线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热电机组运行管理,做好热电机组远程热力负荷实时在线监测(以下简称“热电机组在线监测”)工作,提高电力、热力供应保障能力和热电能源转换效率,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统调热电机组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地调热电机组在线监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热电机组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应确保安全、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热电机组运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全省热电机组在线监测系统包括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主站、通信通道、发电企业子站及相应软件和数据等。

    第五条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热电机组在线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

    省调负责整个系统的运行管理、主站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发电企业子站的建设协调和运行考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电科院)负责制发热电机组在线监测相关技术规范,以及系统建设和运行相关技术资料审核、数据监测分析、准确性校核等。

    发电企业负责所属系统子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发电企业在热电机组建成投产或供热改造完工前3个月,向省电科院提报接入热电机组在线监测系统技术审核申请及相关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汽轮机产品说明书、热力计算书;

    2. 供热工况图(在役供热改造机组由供热改造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

    3. 锅炉产品说明书、热力计算书;

    4. 供热系统图、厂用电系统图;

    5.企业供热范围、近三年供热计划及依据;

    6.供热流量仪表检定证书;

    7.负责系统子站维护的人员及热工、汽机相关专业人员的联系方式,包括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和邮箱等信息。

    供热工况图、热力系统图、企业供热方式等关键资料须加盖发电企业公章。

    第七条省电科院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建立计算模型、确定子站测点,出具报告书。测点设定依据省电科院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发电企业根据报告书开展子站建设前期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发电企业按照省电科院回复的整改意见完善相关材料,重新提交申请。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在热电机组建成投产或供热改造完工前2个月,向省调提报热电机组在线监测系统子站建设相关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子站技术方案书。应当注明设备的配置清单,明确各测点采集的系统及接线方式;

    2.省电科院出具的报告书。

    第九条 省调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系统建设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发电企业应根据省调回复意见调整完善相关材料,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条  发电企业根据省调批复意见和省电科院报告书建设系统子站。系统子站建成后应及时向省调提报验收申请,省调会同省电科院对子站进行现场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发电企业按照回复意见进行整改,重新验收直至合格。

    第十一条  子站验收合格后,省调会同发电企业将子站接入系统主站,在热电机组启动并网计划的前15天,完成子站与主站的联调。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全省统调供热发电企业都应纳入全省热电机组在线监测系统统一管理,建设系统子站,并明确专职人员负责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省调按照有关规定对子站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管理。每月10日前向全网披露发布上月份及当年累计各供热机组子站运行、机组供热及发电量完成等情况。

    第十四条  省电科院应将热电机组在线监测纳入电力技术监督日常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系统主站监盘,跟踪检测系统数据及模型,发现异常及时向省调和相关发电企业通报。

    第十五条  每年4月10日前和元月底前,省电科院根据主站监盘情况,汇总整理各供热机组本供热季和上年度供热数据及热电比、热效率和最低发电负荷等指标,分别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力处和省调,并向全网发布。

    第十六条发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数据采集测点及子站数据采集方式。因机组供热方式调整等确需变更的,须向省调、省电科院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设置测点。

    第十七条  省调根据供热监测数据,确定热电机组的电负荷调整调度区间(即满足供热条件下所需的最低电负荷出力以及能够承担的最高电负荷出力),在保证电网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机组运行方式,满足机组供热需要。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省调会同省电科院不定期组织现场核查系统子站的现场数据采集方式、热电机组运行参数等。

    第十九条  未建设子站,或因发电企业原因造成子站运行不正常、上传数据不准确年累计达30天及以上,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相关机组视作常规纯凝机组实施电网调度和发电量计划安排。

    第二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热电比作为编制热电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的重要依据,对热电比高的机组适当提高发电利用时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2013年 10月23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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