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关于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征 收 标 准 的 复 函
鲁价费函〔2013〕4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申请公布2013-2015年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的函》(鲁海渔函〔2012〕45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普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普通渔业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
二、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增殖对虾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2元;海蜇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18元;鹰爪虾捕捞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
三、为减轻渔民负担,本规定执行期间继续暂停收取毛蚶、魁蚶专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四、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期满后重新报批。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1月11日
(2013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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