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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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3-14 14:10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3〕10号

   

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鲁环函〔2012〕38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服务,其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的监测、调查或已有明确经费来源的环境监测等,不得向被监测

单位收取费用。

    二、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服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和各类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

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财政;应当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28日,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省物价局、财政厅、原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89〕鲁环监字第15号)

同时废止。

 

    附件

 



 

    注:1.生产废气采样和现场监测,烟道气或工艺尾气温度>150℃时,加收20%;高空作业距地面高度每增加5米加收10%,加收费用不得超过80%。

    2.需采样1小时以上进行富集的项目加收50%;固体样品采样位置每加深0.5米加收25元,加收费用不得超过50元。

    3.需人工值守的夜间(22:00-次日6:00)采样及现场测试加收40%。

    4.机动车尾气实验测试费仅限于实验室测试收取。

    5.现场测试不收取采样费。

   

    二、样品处理和分析测试

    (一)样品前处理




    注:1.监测数据分析应用费仅限于应委托方需求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性分析和评价、应用时收取,出具环境监测数据报告不得收费。

        2.人工费按监测人员到达和离开作业现场的实际时间计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300元/人·天,工程师200元/人·天,其他技术人员100元/人·天。

   

    四、说明

   (一)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点”——监测点,“项”——监测项目,“个”——样品个数,“次”——监测次数,“断面”——监测断面,“每个数据”——每个有效监测数据,“辆”——每辆车。

   (二)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监测人员到现场所需交通工具以及现场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由委托方负责;由监测单位提供车、船的,可按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收取相关费用。

   (三)应委托方要求在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现场监测或建立新的监测方法的,可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最高不得加收100%;复杂机体、痕量分析、有毒有害及“三致”物监测,可加收50%;污染事故监测加收30-50%;提供历史

环境监测数据可收取所需数据监测费总和的10%。

   (四)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环保产品检验等按本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013年2月7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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