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山东省监察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中小企局字〔2013〕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山东省监察厅
2013 年2月16日
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8号)要求,现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创业兴业目标
1.万人中拥有小型微型企业户数、从业人数同比增速。
2.每年新登记设立私营企业户数、注册资金、人数及同比增速,新增商务服务业、餐饮休闲旅游业、文化产业小型微型企业户数。
3.实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中小企业培育计划、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中小企业特色产业提升计划等“四项计划”,完成个体户升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升小型企业、小型企业升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升大型企业及新增年销售额200亿元产业集群等“四升一群”分解指标情况。
(二)发展目标
4.完成规模以上中小企业营收和规模以下小型微型企业营收增速分解指标情况。
5.完成培育自主品牌、小微型专精特新工业企业和服务业特色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分解指标情况。
6.每万户中小微型企业拥有授权专利、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数及同比增速。
(三)发展环境考核指标
7.年末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比重及变化。
8.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担保专项和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占当年市级公共财政收入的比重及同比增速。
9.小型微利企业结构性减税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受益企业面,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里实际由小型微型企业完成的采购额占比。
10.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在市级年度目标考核中所占分值。
二、考核办法
采取年度考核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注重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考核的过程优化和监管。每年初,省有关部门提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考核指标,并对有关中小企业运行指标情况实行季调度,及时与各市进行沟通反馈,对进展滞后、效率不高的进行督促整改,帮助解决指标完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即时改进、持续提升。每年年终,由相关部门分别提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有关数据,无统计数据的,可使用问卷调查得到的调查数据。每项考核指标占10分(考核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方法见附件),共计100分,根据得分高低对各市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排序。
三、考核结果应用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考核奖惩机制,充分发挥绩效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考核结果由省中小企业局、省监察厅联合进行通报,督促各市认真分析和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考核结果作为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年终考核得分排名居前列的市,省级和争取中央支持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重点倾斜。
四、组织实施
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济南分行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考核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确保考核结果真实有效。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如实、及时提供考核指标规定的各项数据,保证数据来源准确可靠。各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对各县(市、区)政府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执行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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