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3〕36号
各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
为适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变化,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完善现行培训收费政策
(一)基本车型培训费基准价格保持不变,C1车培训费基准价格继续执行2600元/人·期。考虑到各地市场差异,适当放宽浮动幅度,由现行上下浮动20%扩大为30%,其中济南、青岛市可浮动40%。其他车型培训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下放部分车型培训费价格管理权限。城市公交车A3、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残疾人专用车C5及摩托车等驾驶员培训费标准委托各市制定,报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备案。
(三)适当放开特需培训服务收费标准。学员有特殊培训需求的,其收费标准由学员与培训机构根据特需服务内容协商确定。具体办法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二、严格规范培训收费行为
(一)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培训教材可按定价另行收取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和其他费用。
(二)对考试不合格学员继续培训的,培训费按培训学时收费标准的80%计收;对中途退学的,应当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后如数退还。
(三)培训机构开展服务,应与学员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使用税务票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交通运输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要加大对培训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及质价不符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期满后另行公布。
附件: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3月29日
附件


注:各市在上述基准价格上、下浮动30%幅度内制定本地收费标准;济南、青岛市可浮动40%。
(2013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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