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
通知》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3〕57号
各市物价局,中石化山东分公司、中石油山东分公司及有关成品油经营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价格政策。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在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的基础上,再扣减按最高零售价格计算的05%运杂费作价。
成品油零售价格“吨折升”换算系数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公布方式。新机制实施后,我局将按照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每次成品油价格调整情况在山东省物价局门户网站(wwwsdwjgovcn)进行公布,请及时予以贯彻执行。
三、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解释工作。各市应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为新机制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环境。同时,应密切关注新机制运行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一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下次国家政策调整之日。
山东省物价局
2013年5月20日
(2013年5月21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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