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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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6-17 12:58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

鲁价综发〔2013〕5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
2013年5月23日








    说明:1.本目录中的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定价部门可以由省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及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2.本目录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就服务项目作出新规定的,有关项目自动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省政府规定的对特殊群体的优惠价格,一律按照政府定价管理。

          3.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其中在设区的市政府所在地城建区内适合统一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市统一制定。

          4.本管理目录所称市指设区的市,县包括县级市、区。

(2013年5月23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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