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征收电子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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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8-20 10:08

山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行政征收电子监察办法
(试行)的通知
鲁监发〔2013〕3号

各市监察局,省监察厅各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监察室:
    现将《山东省行政征收电子监察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监察厅
2013年7月19日
   

山东省行政征收电子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征收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征收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征收电子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征收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定财产所有权(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除外)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征收电子监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是指通过行政征收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征收行为实施同步监督、开展预警纠错,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征收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是指监督行政征收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  监察机关负责电子监察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对行政征收实施监察并对违规行政征收进行责任追究。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征收网络运行系统(以下简称网络运行系统)的日常管理,对行政征收实行网上监督和纠错。
    信息化部门负责保障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行政征收实施机关应当主动与电子监察系统对接,配合做好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其他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子监察工作坚持客观公正、依法监察,全面覆盖、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征收实施机关办理从申请人申请到收缴费用的行政征收事项全过程应当在网络运行系统上进行,纳入电子监察范围。
    第七条  电子监察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监督执法主体资格、法定权限等行政征收实施机关方面情况;
    (二)监督申请人申请、行政征收实施机关审核、确认收费标准、收缴费用等行政征收程序方面情况;
    (三)监督征收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适用等行政征收裁量方面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监察系统自动判定异常并发出预警信号,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督促整改:
    (一)违反行政征收程序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向网络运行系统录入行政征收信息的;
    (三)录入行政征收信息不全面,不能真实反映行政征收全部情况的;
    (四)收费项目在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中不存在的;
    (五)收费标准与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中标准不一致的;
    (六)未将行政征收相关依据目录和有关材料录入网络运行系统的;
    (七)未将收费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征缴入库或者缴入财政专户的;
    (八)未开具(打印)并出具规定的行政征收票据的;
    (九)票据出具时间与征收费用到账时间间隔大于规定要求的;
    (十)行政征收决定书内容填写不规范的;
    (十一)未打印并出具规定的行政征收决定书的;
    (十二)其他违规实施行政征收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责任追究:
    (一)不使用网络运行系统办理行政征收事项,故意规避网上监督的;
    (二)向网络运行系统录入虚假信息的;
    (三)冒用他人名义登录网络运行系统进行相关操作的;
    (四)不当或者违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拒不整改的;
    (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嫌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的;
    (六)干扰、阻碍执法监督人员履行职责的;
    (七)其他违规实施行政征收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行政征收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追究责任。
    对行政征收实施机关追究责任的种类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
    对行政征收实施机关工作人员追究责任的种类为:告诫、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利用电子监察系统,定期对行政征收工作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办法由各级监察机关结合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应当将绩效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行政征收实施机关,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绩效评估电子档案,对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查找行政征收中的问题,及时向行政征收实施机关提出整改建议,并就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电子监察工作人员和技术保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查阅或者复制电子监察相关资料,应当报同级监察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监察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13年7月19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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