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部门规范性文件质量和时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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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8-06 14:0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提高部门规范性文件
质量和时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3〕93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2年《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实施以来,按照要求,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纳入省政府公报、省政府网站公布的“三统一”制度,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个别部门、单位存在重视不够,把关不严,文稿质量不高、篇幅过长、格式不规范、报送不及时等问题。各部门、单位要从转变作风、转变职能、建设阳光政府和法治政府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分解责任,强化措施,抓好落实。为切实提高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时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关,进一步提高文稿质量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制发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加大培训力度,强化工作措施,不断提高本部门、单位公文处理工作整体水平。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重要公文文稿要亲自研究协调。各部门办公室(秘书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审查,协助领导把好政治关、政策法规关、内容文字关、格式关和程序关。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要压缩文稿篇幅,力戒文牍主义、形式主义,提高公文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明确要求,确保报送时效

    制发规范性文件,要高度注重时效。按照《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的时限要求,部门制发、报送规范性文件应遵循:

    (一)部门规范性文件自签署之日起5日内,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其中,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登记。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于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出具之日起2日内,由文件制发单位将纸质正式文本、《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各2份和文件电子文本,送省政府办公厅公报编辑室。经审核无误后,在省政府公报、省政府网站同时公布。

    三、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质量、时效反馈和通报制度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是省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主动公开、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将越来越高。为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时效,下一步,省政府办公厅将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逐步建立针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质量、报送时效的情况反馈和通报制度。一是对于制发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格式不规范、报送不及时的,将不定期进行情况反馈、提出批评和责令改正;二是对于因报送不及时、或因反复纠错延误公布时间,造成超出法定公开时限的,将予以通报;三是对于因质量、时效问题或因不经法定程序自行制发规范性文件导致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2日
(2013年7月22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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