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汽车技术鉴定费标准的复函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关于核定汽车技术鉴定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3〕69号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汽车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鲁交运〔2012〕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山东交通学院机动车检测维修中心接受委托依法开展汽车技术评价鉴定服务,核定其收费标准为:出厂价25万元以内的普通客、货汽车,车辆火灾原因分析每辆不超过7800元;车辆技术性能评价鉴定、车辆维修技术评定及
机械事故原因分析鉴定每辆不超过5000元。该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可在规定标准范围内与委托方协商收取服务费用。其他车辆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对检材进行金相分析、材料成分分析的,
费用另行计收。
二、该项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遵循自愿有偿原则,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应载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缴费方式等有关内容,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省物价局《关于汽车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0〕341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
2013年7月26日
(2013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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