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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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2-17 09:40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4〕89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鲁公发〔2014〕32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我省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继续执行80元/人次的标准。其中,理论考试费40元/人次;体能测试费40元/人次,考试项目包括队列、立定跳远、100米短跑、4×10折返跑等。

    二、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对不合格科目按上述标准缴纳相应考试费。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保安员资格证书,不得另外收取证书工本费等其他费用。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试卷印制评阅、体能测试、租赁考场、监考、审核、证书制作、耗材等相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它用。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0日

(2014年11月12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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