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延长国道327菏泽收费站和国道206龙口收费站两处政府还贷一级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的批复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同意延长国道327菏泽
收费站和国道206龙口收费站
两处政府还贷一级公路收费站
收费期限的批复
鲁政字〔2014〕212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运输厅:
你们《关于延长国道327菏泽收费站和国道206龙口收费站收费期限的请示》(鲁价费发〔2014〕137号)收悉。经研究,认为该两处收费站均设立于2009年12月1日,未达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最长收费期限(15年),且在原批准期限到期后均未能还清贷款本息,符合延长收费期限的有关条件。据此,批复如下:
同意延长国道327菏泽收费站和国道206龙口收费站收费期限各5年。
希望你们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和有关要求,加强收费公路和收费站管理,确保全省公路技术良好和安全畅通。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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