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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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6-17 07:5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发票
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4〕7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严厉打击和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税收秩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突出工作重点

    (一)总体要求。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保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围绕制售、虚开、购买、使用发票的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综合治理,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长效性制度机制建设,完善治本之策,强化日常监管,从根本上防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当前,要以涉嫌虚开发票的案件为突破口,利用集中整治、区域整顿等形式,以成品油生产经销企业、交通运输等“营改增”试点企业、异常注销走逃商贸企业以及违法行为高发的餐饮娱乐、建筑安装、营利性教育机构、中介机构等行业为重点整治对象,以无实际经营场所、经营业务和经营人员的“三无企业”和其他涉嫌虚开发票企业为重点查处对象,突出打击成品油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分离”虚开行为及非法接受虚开发票进行偷逃骗税行为和餐饮娱乐、私人会所等发票违法行为。同时,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渠道,整治兜售假发票的高发区域。要从严从快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惩处一批犯罪分子,坚决遏制我省区域性、行业性发票违法犯罪多发频发势头。

    今后一段时期,要以侦破制售假发票、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案件为重点,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猖獗的行业和地区的打击整治力度,必要时实行挂牌督办,严厉查处利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造假、侵吞国家及集体财产的违法行为,整治非法买卖发票活动猖獗的场所,查处涉案金额巨大、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

    二、落实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

    (一)打击制售虚假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私自印制、伪造和贩卖各类虚假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方式兜售虚假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等传播制售非法发票的违法信息。深挖制造、贩卖虚假发票犯罪团伙,捣毁制售虚假发票、虚假税控机窝点、网络,整治物流、车站、码头、城市广场等虚假发票集散地和使用虚假发票比较频繁的娱乐性经营场所。

    (二)打击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逃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专门从事虚开发票的犯罪团伙要深挖严打,坚决遏制蔓延趋势。对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邮递、街头广告等方式大肆传播虚开发票违法信息的行为,要坚决阻截查处。要打掉一批专门从事发票违法信息传播的犯罪团伙。

    (三)严肃查处购买、使用非法、虚假发票行为。要从严从重查处非法发票、虚假发票的买方市场,以案件易发、频发的行业和个人为查处重点,加大对购买、使用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及其他虚假发票进行虚抵税款、虚列成本、隐匿收入和所得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各种发票列支都要责任到人,对部分行政部门、机关团体、军队等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法发票及虚假发票进行财务造假、虚报冒领、滥发奖金、贪污贿赂、私设“小金库”等现象,要依法按贪污公款、侵吞国家财产从严惩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的相应责任。

    (四)加强对发票的日常监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充分履行职责,完善发票管理制度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保管、检查等环节的管理,强化对发票印制厂家使用的防伪用品和发票监制章保管,以及发票的印制、保管、发送等环节的监督。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

    (五)规范财务和现金管理。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控“三公”经费,加大预算单位公务卡推广使用力度。强化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鼓励转账支付。纳税人应按规定保存银行转账凭证,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发票记载内容真实性的核对。对于大量使用现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检查的频度和力度。

    (六)加大打击和曝光力度。要选择一些影响大、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通报曝光,在社会各层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要加大报道力度,宣传虚假发票的危害性。通过向广大纳税人发放发票知识宣传材料、制作提示牌等方式,提高群众依法取得发票、使用发票以及识别假发票的意识。对外公布检举电话号码、检举奖励办法,鼓励群众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进行检举,进一步扩大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效果。

    三、完善工作机制,深化源头治理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履行职责,细化责任分工,完善工作考核,强化地区、部门协调配合和整体联动,形成打击整治合力。

    (二)强化日常监管。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综合治税平台建设,实现税源信息的快速交换和部门共享。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风险预警管理,财政部门要牵头建立税收保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经费支持保障,并与审计部门一起加强对财税返还政策的监督。各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移交公安、司法、纪检等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三)完善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分析虚开发票偷骗税违法行为特点及成因,抓住关键环节和主要问题,将防范风险、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有机结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各种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税务机关要研究制定规范发票管理、注销税务登记等具体办法,加强代开发票的管理,严格审核纳税人代开发票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税返还等政策措施。

    (四)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长效协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形成政府牵头、税警主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充分利用警税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就案件查处工作交换信息,针对涉票涉税犯罪出现的新问题,研究制定有效打击措施,提高警税协作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军地协调机制,省军区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虚假发票线索,要及时移交税务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宣传教育工作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要广泛普及发票使用管理知识、宣传发票整治工作成果,引导全社会正确规范使用发票,自觉抵制虚假发票,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积极探索建立涉税违法“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虚开发票偷骗税重大涉税违法案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附件: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相关单位和部门职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0日


附件

   
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相关单位和部门职责

   

    (一)省国税局:与省公安厅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提出的涉嫌假发票鉴定要求,及时出具书面鉴定结果。

    (二)省地税局:与省公安厅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提出的涉嫌假发票鉴定要求,及时出具书面鉴定结果。

    (三)省公安厅:与省国税局、地税局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督导各地公安机关继续加强发票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四)省财政厅:加强发票经费保障,对侦办特大涉票犯罪案件予以经费支持,进一步加强财税返还政策措施的监督执行。

    (五)省委宣传部: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组织媒体配合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工作。

    (六)省交通运输厅:加大对化工(尤其是成品油)、煤炭等大宗商品运输及“营改增”相关运输行业的监管力度,及时提供该行业涉税涉票相关信息及技术资料,配合公安、税务机关做好有关案件查处工作。

    (七)省商务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餐饮业、生活服务业、商业批发零售企业的日常管理及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过程中开具发票行为的管理。

    (八)省审计厅: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省工商局:在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十)省法制办:会同省人大法工委、公安厅、税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研究加强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和预防的有关税收管理、金融管理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十一)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建立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阻截。

    (十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减少现金使用;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研究建立银行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十三)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配合、支持其他部门查询和调查海关完税凭证真伪,强化走私货物去向信息的提供,堵住走私货物进入正常流通渠道的路径,协助公安、税务机关打击购买并销售走私货物的企业和个人。

    (十四)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做好涉票犯罪案件的刑事审判工作;加强涉税刑事法律适用的指导,统一涉票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标准,确保依法惩治涉税犯罪。

    (十五)省人民检察院: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十六)省军区政治部、后勤部:加强对军队及军队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取得使用假发票或其他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

   
(2014年5月21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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