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印发《关于对全国、国际文艺比赛获奖
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鲁文〔2014〕27号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激励全省广大文化艺术工作者奋发图强,开拓创新,拼搏进取,争创一流,推出更多的精品力作和优秀人才,进一步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推动山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经省政府同意,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对全国、国际文艺比赛获奖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的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文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6日
关于对全国、国际文艺比赛
获奖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遵循文化艺术发展特点和规律,转变财政投入方式,推动山东文化艺术在“十艺节”后持续发展繁荣,激励全省广大文化工作者奋发图强,开拓创新,拼搏进取,争创一流,出精品、出人才,打造齐鲁文化品牌,扩大齐鲁文化影响力,进一步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山东省“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中关于“研究制定奖励有突出贡献文化工作者的具体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我省(不含部队系统)参加《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认可,由中宣部、文化部等部门主办,业界公认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较高认可度的国家级文艺比赛(评奖)和政府部门推荐参加的国际性比赛,并获相应奖项的单位、剧(节)目组、课题组和个人。
第三条 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鼓励非公有制文化单位发展的政策,非公有制主体和个人获国家奖项享受同样奖励待遇。
第四条 该奖励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省文化厅负责具体承办。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五条 专业艺术奖励项目包括:
1.全国优秀保留剧目大奖;
2.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精品剧目和初选剧目;
3.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戏剧);
4.文华奖(文华大奖、文华大奖特别奖、文华优秀剧目奖、文华剧目奖、文华表演奖、其他文华单项奖、文华艺术院校奖);
5.中国艺术节优秀表演奖(艺术节表演奖);
6.中国戏剧“梅花奖”( 二度梅、梅花大奖);
7.中国京剧艺术节、中国歌剧艺术节、中国戏剧节剧目奖;
8.全国地方戏、话剧、儿童剧、杂技、木偶皮影优秀剧目评比展演;
9.全国杂技、舞蹈、声乐、曲艺比赛;
10.国际比赛以文化部公布的《文化部鼓励参加的国际艺术比赛》为准。
第六条 公共文化奖励项目包括:
群星奖(作品类、作品类优秀演出奖、项目类、群文之星);
第七条 其他奖励项目包括:
1.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
2.文化部创新奖;
3.文物保护科学与技术创新奖。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对获奖单位、剧(节)目组、个人的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奖励细则)。
第九条 对所列奖项之外的全国性重要奖项,参照同类奖励办法和方式,依据审定意见,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每年12月底,省直各文化单位和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范围内当年度符合本办法的文艺比赛(评奖)获奖情况进行统计,向省文化厅报送相关获奖信息和奖励证书,由省文化厅进行汇总。
申报单位、剧(节)目组、课题组和个人应认真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和获奖证书,并对申报材料和获奖证书的真实性负责。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资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单位、剧(节)目组、课题组和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统筹艺术创作等专项资金安排奖励经费。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奖励认定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的认定工作。
由奖励认定工作办公室从文化行业专家库中邀请各文化门类从事创作、演出、研究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认定工作小组,对汇总后的奖励情况进行审核并依据本办法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奖励认定工作办公室研究审定。
认定工作实施回避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除常规性认定工作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听取专家认定工作小组意见的基础上,由奖励认定工作办公室集体会商确定:
1.获全国奖项而该奖项未设奖励标准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2.新设全国性重要奖项的奖励;
3.本办法中没有对应条款而又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文艺比赛(评奖)的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4.其他需由奖励认定办公室统一商定的事宜。
奖励认定办公室成员和专家认定工作小组专家必须严格遵守认定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在认定工作中,如发生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经认定后的奖励名单,通过省文化厅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批准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的分配与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奖励给单位的奖金,用于剧(节)目精加工、市场开拓和新的艺术创作生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分配给个人的奖金,可按照参与程度、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但用于个人奖励的奖金额最高不超出文华表演奖奖金数额。
第十四条 同一获奖集体和个人,一个奖励年度内,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按最高额度进行奖励,不重复累计奖金,不再给予其他形式表彰。
第十五条 个人获得的奖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4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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