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指导经营者开展重点商品质量准入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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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7-11 08:34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指导经营者开展重点商品
质量准入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工商消规字〔2014〕3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指导经营者开展重点商品质量准入工作意见(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5月30日

   

   

   

指导经营者开展重点商品质量

准入工作意见(试行)

   

    为了推进我省商品流通规范化、诚信化建设,激发商品市场主体新活力,指导经营者严格落实《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好的履行法律义务,加强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的防控力度,规范商品流通经营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经营者积极探索开展重点商品质量准入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质量低劣、商标侵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虚假宣传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商品市场经营秩序。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质量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的研究,认真做好指导经营者开展重点商品质量准入工作,要以群众日常消费较为集中的商品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为重点商品,根据商场、超市、综合市场、专业市场、个体工商户等不同层次,坚持经营者自愿的原则,科学开展分类指导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新型重点商品质量准入制度体系,提升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水平。

    二、指导商场超市经营者积极探索建立重点商品质量准入制度

    各级工商部门要指导商场超市经营者积极探索商品采购书式材料形式查验与商品质量实质检验相结合的准入机制,在严格审查书面材料的同时,根据商品流通诚信状况,有针对性的实施商品质量抽样检验。

    (一)积极探索建立书式材料查验制度。指导商场超市经营者采购商品时,向供货商索取相关文件,在查验合格的基础上,建立进货查验档案。进货查验档案的内容包括:

    1.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相应的许可证件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3.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或复印件;

    4.商品进货凭证及进货查验记录;

    5.商品供货合同。

    复印件应当加盖供货商公章且与原件核对一致,相关企业的名称,商品的名称、编号、规格和商标等信息应当准确无误、相互对应。

    商品质量合格证明内容包括:生产厂家的名称,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或批次,生产日期,检验员工号,检验日期。

    (二)积极探索建立不合格商品处置制度。指导商场超市经营者建立不合格商品处置制度,在自行查验中发现不合格商品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发现商品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三)积极探索建立供货异常名录。指导商场超市经营者分类建立供货异常名录,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商品及其商品供货商列入异常名录:

    1.商品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2.商品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或侵权商品的;

    3.对商品作虚假宣传且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

    4.在进货查验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四)积极探索建立商品质量定期评估制度。指导商场超市经营者结合商品质量查验、供货异常名录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分类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其商品采购的主要依据。

    (五)积极探索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指导商场超市经营者建立固定的消费维权服务站,在醒目位置设立引导牌,公示投诉电话,及时、妥善地处理消费者投诉,探索建立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制度。

    三、指导综合、专业市场开办者积极探索建立重点商品质量准入制度

    (一)指导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市场开办者落实开办者主体责任,借鉴商场超市重点商品质量准入措施,探索建立综合、专业市场重点商品质量准入制度,监督市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等各项自律制度。指导市场开办者探索建立消费者维权站,及时处理消费者对市场内经营者的投诉。

    (二)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内经营者信用档案。指导市场开办者加强对市场内经营者管理,严格审查市场内经营者主体资格、负责人的身份证、供销合同、知名品牌的商标注册证或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资料,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有关行政部门对市场内经营者的检查情况和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建立市场内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鼓励经营者采用电子化系统管理信用档案。

    (三)积极探索建立重点商品备案制度。以群众日常消费较为集中的商品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为重点,指导市场开办者探索建立对重点商品的分类管理措施,既掌握商品的供货来源,又控制不安全商品的流向。对大宗重点商品的批发流向,应当督促市场内经营者向其登记或备案。

    四、引导个体工商户积极探索建立重点商品质量准入措施

    (一)积极探索建立合格证明留存制度。引导个体工商户借鉴商场超市重点商品质量准入制度的具体要求,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留存有法律效力的进货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发现严重不合格商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有效处理消费者投诉。

    (二)积极探索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引导个体工商户在进货查验的基础上,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重点商品的品牌、名称、规格、价格、供货商等信息。

    本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2014年5月30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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