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取消
部分县(市、区)出国劳务人员
凭《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申办
普通护照调控措施的通知
鲁公通〔2014〕228号
各市公安局:
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启用〈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境传〔2014〕88号)要求和《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中取消“出国事由”和“前往国家”等填写项目的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经征求相关市地意见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省厅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取消2009年5月实行的青州市、临朐县、泗水县、嘉祥县、泰安市泰山区、肥城市、乳山市、莒县、蒙阴县、沂南县等10个县(市、区)户籍人员以出国劳务为由申办普通护照须提交外派企业出具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的调控措施。
取消该调控措施后,各地要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在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继续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要在出入境证件申请受理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醒工作,通过发放《出国特别提醒》卡等方式,提醒群众通过正规渠道出国务工,防止上当受骗;要加大对在国外非法就业被遣返人员的查处力度,自其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依法不予签发普通护照;要将工作中发现的非法组织出国劳务线索及时通报商务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各地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查处;要按照山东省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处理机制,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境外劳务突发事件处置相关工作。
接此通知后,潍坊、泰安、济宁、日照、威海、临沂等6市及青州等10个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商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各地公安机关要对当地出入境“办证须知”、“告知单”中相关内容进行清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群众办理普通护照。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山东省公安厅
2014年5月30日
(2014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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