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鲁价检发〔2014〕85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价格主管部门查办的下列价格违法行为,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一)拟对单个被举报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拟对单个被举报人作出500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三)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案情特别复杂、重大的。
市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查办的重大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规定。
二、对给予二级举报奖励的,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被举报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或罚款3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口头或书面表扬;
(二)对被举报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罚款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100~500元的物质奖励;
(三)对被举报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罚款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501~1000元的物质奖励;
(四)对被举报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罚款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1001~2000元的物质奖励。
市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的二级举报奖励执行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三、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由各级价格举报受理机构根据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提出奖励意见,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或举报受理机构负责人审核,报请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四、价格主管部门的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部门预算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8日
(2014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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