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
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4〕53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的函》(鲁教财字〔2014〕2号)收悉。同意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的学分制收费改革方案。各高校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6月6日
(2014年6月8日印发)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