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山东政法学院和山东警察学院学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 字体:
打印
时间:2014-07-31 14:56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明确山东政法学院和山东警察学院
学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4〕83号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

    鉴于山东政法学院和山东警察学院教学的特殊性,决定对两校部分专业学费标准进行重新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政法学院监狱学专业、山东警察学院各专业学费标准继续执行每生每学年4800元。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3〕148号、鲁价费函〔2009〕50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6月6日

   

    (2014年6月9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分享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