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规范单建式人防工程
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鲁防工〔2014〕73号
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防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鲁防综〔2014〕71号),做好全省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工作,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单建式人防工程行政审批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按照先后顺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工报告5个子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除指挥所工程以外的项目可不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一、项目建议书
(一)办理条件
1.项目建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所在地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2.项目所在地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同意项目建设;
3.人防部门与社会合作建设的项目已达成合作意向;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提交材料
1.项目所在地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或同意建设的意见、文件;
2.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请示(或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及项目建议书;
3.人防部门与社会合作建设的项目合作意向书(或正式协议、合同)。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办理条件
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人防工程建设法规、建设规划、技术规范;
2.项目建设经管辖该项目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同意;
3.完成了项目建议书审批;
4.已经按有关要求组织并通过了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提交材料
1.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或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
2.管辖该项目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出具的意见;
3.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到表;
4.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本。
三、初步设计文件
(一)办理条件
1.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初步设计经审查合格。
(二)提交材料
1.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请示(或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及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
2.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
(一)办理条件
1.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了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项目需要);
2.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了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
3.施工图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进行了回复。
(二)提交材料
1.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请示(或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及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
2.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3.施工图设计单位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的回复意见。
五、开工报告
(一)办理条件
1.通过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办理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现场用地手续;
3.确定了工程施工单位并签订了施工合同;
4.确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并签订了监理合同;
5.办理了人防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二)提交材料
1.工程施工及监理合同;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手续;
3.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现场用地手续;
5.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申报表3份;
6.按要求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各市人防办要在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之前将审批事项汇总上报。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
(2014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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