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防工〔2014〕82号
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加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使用安全并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保障全省人防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使用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后5个工作日内,携有关工程租赁资料,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经审查批准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县(市)、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申领核发,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二、建设单位自用的人防工程,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甲方与承包人或责任人签订合同,以明确管理责任,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三、用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工程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时,必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其他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须提交《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验收意见书》。
四、人防主管部门接到使用单位申报后,应在10日内对使用合同及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人防工程使用证的有效期限应与合同期限相一致。
五、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使用用途、使用规模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提前30日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单位不得转租人防工程或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
六、《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分为单建式和附建式人防工程使用证两种,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悬挂于工程内醒目位置,便于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年审时使用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副本);
(二)《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三)使用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八、已经使用而未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应予以补办。
九、《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各市根据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指定的样式及编号自行组织印制,所需经费在平战结合收入中列支。
十、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07年6月4日公布的《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07〕1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
(2014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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