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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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3-13 09:09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防工〔2014〕82号

   
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加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使用安全并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保障全省人防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使用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后5个工作日内,携有关工程租赁资料,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经审查批准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县(市)、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申领核发,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二、建设单位自用的人防工程,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甲方与承包人或责任人签订合同,以明确管理责任,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三、用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工程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时,必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其他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须提交《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验收意见书》。

    四、人防主管部门接到使用单位申报后,应在10日内对使用合同及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人防工程使用证的有效期限应与合同期限相一致。

    五、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使用用途、使用规模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提前30日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单位不得转租人防工程或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

    六、《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分为单建式和附建式人防工程使用证两种,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悬挂于工程内醒目位置,便于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年审时使用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副本);

    (二)《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三)使用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八、已经使用而未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应予以补办。

    九、《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各市根据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指定的样式及编号自行组织印制,所需经费在平战结合收入中列支。

    十、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07年6月4日公布的《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07〕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正本)样式

          2.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序号分配表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

(2014年12月29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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