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 字体:
打印
时间:2015-03-16 13:2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
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5〕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15—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6日

   
山东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
行动计划(2015—2020年)

   

    为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3〕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各级政府、反拐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全面落实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完善全省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网络,综合整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买方市场”,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2018年,全省拐卖妇女儿童案件重点地区和“买方市场”得到有效整治;2020年,全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幅下降,预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解救安置被拐卖妇女儿童一体化格局基本建成。

    二、行动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 工作目标。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机制,综合整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买方市场”,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

    2. 行动措施。

    (1)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发现、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省综治办负责,省妇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2)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预防犯罪工作。(省综治办负责,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妇儿工委办、省妇联配合)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鼓励人力资源中介和劳务派遣机构及用人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及使用童工、智力残疾人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配合)

    ——加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综合整治力度。(省综治办、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办、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计划生育服务和孕情随访,减少意外妊娠和政策外生育,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加大贫困地区农村人口扶持力度,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的就业创业渠道,提高贫困人口尤其是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省扶贫办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委、省妇联配合)

    ——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控制学生辍学。(省教育厅负责,团省委配合)

    ——发挥妇联干部、巾帼志愿者的作用,完善妇女维权热线、妇女维权站点、妇女儿童家园、妇女之家、流动留守儿童活动站等功能,提高流动、留守妇女儿童反拐能力。(省妇联负责,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配合)

    ——鼓励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城市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卖妇女就业创业,落实好促进就业各项政策,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务工技能和就业创业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民委、省残联、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进一步降低重新犯罪率。(省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3)加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买方市场”整治力度,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省综治办、省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妇联配合)

    ——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收养渠道。(省民政厅负责)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严禁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开展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修订和培训,消除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落后观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确保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分配和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省妇联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配合)

    ——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严格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及时发现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情况。(省公安厅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民政厅配合)

    (二)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

    1. 工作目标。不断提高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

    2. 行动措施。

    (1)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活动,继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省公安厅负责,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妇联配合)

    (2)组织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建立来历不明儿童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省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妇联配合)

    (3)联网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提供查询、比对服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4)进一步加强全省打拐DNA信息库建设,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省公安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5)采集失踪儿童父母和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儿童的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省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妇联配合)

    (6)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7)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色情服务及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刑事等责任。对组织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及时查找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亲属并护送被拐卖妇女儿童前往救助保护机构。(省公安厅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配合)

    (8)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情节的坚决依法予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省检察院负责,省法院、省公安厅配合)

    (9)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提起公诉。(省检察院负责,省法院、省公安厅配合)

    (10)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多次参与者、拐卖多人者、拐卖多次者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法严惩。(省法院负责,省检察院、省公安厅配合)

    (11)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惩处。(省法院负责,省检察院、省公安厅配合)

    (12)对于受胁迫参与犯罪的被拐卖妇女和未成年人,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省法院负责,省检察院、省公安厅配合)

    (13)修订有关法规规章,进一步健全反拐法律体系。(省法制办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妇儿工委办、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三)加强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1. 工作目标。保障被拐卖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加强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安置、康复、家庭与社区融入等工作,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保护被拐卖妇女儿童隐私,使其免受二次伤害。

    2. 行动措施。

    (1)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救助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协作配合。(省民政厅负责,省综治办、省公安厅配合)

    (2)规范被拐卖妇女儿童援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完善被拐卖妇女儿童救助有关法规规章,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省民政厅负责,省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妇联配合)

    (3)健全流浪未成年人和被拐卖妇女儿童救助保护机制,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被拐卖妇女儿童和弃婴的救助安置,依托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帮扶等服务。加强基层救助网络建设,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省民政厅负责,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4)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妇女儿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生理心理康复服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5)认真做好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工作,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省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6)负责向被拐卖少数民族妇女儿童案件提供有关民族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省民委负责,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7)协调配合需要驻外使领馆协助的事项。(省外办负责)

    (8)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省教育厅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9)为不能或不愿回原住地的16岁以上被拐卖妇女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引导其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10)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妇女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妇女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省民政厅负责,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11)为回归社会的被拐卖妇女提供必要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就业、生活等问题。(省民政厅负责,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12)进一步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13)完善儿童临时监护和监护监督制度,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省民政厅负责,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14)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弃婴、被拐卖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省民政厅负责,省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配合)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1. 工作目标。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对反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反拐工作。加强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提高反拐工作能力。

    2. 行动措施。

    (1)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反拐意识。(省公安厅负责,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司法厅、济南铁路局、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妇儿工委办、省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将反拐教育纳入普通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在学校管理制度中,明确教师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省教育厅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配合)

    ——加强流动、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反拐教育培训。(省教育厅负责,省公安厅、省妇联配合)

    ——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省残联负责,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社区管理工作中,提高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和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反拐意识和能力。(省民政厅负责,省公安厅、省妇联、省教育厅、省民委、省司法厅配合)

    ——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以及交通设施等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主动发现、查获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线索,及时报告疑似拐卖情况。(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济南铁路局、民航山东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妇联配合)

    (2)组织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和反拐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提高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省法院负责,省检察院、省公安厅配合)

    (3)开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和反拐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培训,提高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省检察院负责,省法院、省公安厅配合)

    (4)开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和反拐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培训,提高侦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省公安厅负责,省法院、省检察院配合)

    (5)加强从事被拐卖妇女儿童救助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省民政厅负责,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6)积极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依法维权意识,提高群众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的能力。针对潜在收买者和拐卖者,加大警示教育力度,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案件发生。(省司法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对本计划实施情况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盗抢儿童、组织未成年违法犯罪等重点案件和拐卖妇女儿童案件高发、拐卖犯罪活动未得到根本遏制的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市、县级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反拐工作。各级反拐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各市和行动计划中各负责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措施或工作意见报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省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各成员单位配合)

    (二)完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将行动计划实施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筹集反拐资金。(省财政厅负责)

    (三)严格考核监督。将反拐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年度考核范畴,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参考。反拐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地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地区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综治办负责,省反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省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电话:0531—85123413)

   
(2015年1月28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分享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