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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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3-25 12:56

   
山东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气办发〔2015〕7号

   
各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

    《山东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山东省气象局第3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1年5月9日印发的《山东省雷击风险评估管理暂行规定》(鲁气办发〔2011〕4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气象局
2015年1月26日

   

山东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行为,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包括管辖的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根据雷电及其灾害特征进行分析,对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等方面的综合风险计算,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和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与防雷措施确定等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三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实行安全第一,预评估、方案评估和现状评估相结合,以预评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指南。鼓励、支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提高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全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能力确认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组织、管理、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闪电定位监测和资料整理、雷电灾情收集、雷电灾害风险区划。

    (二)负责对建设项目单位及防雷设计单位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违反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八条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九条 凡属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时同步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对重大基础设施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工程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防雷装置设计或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核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工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时,应当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重要技术依据之一。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未做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应当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备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能力单位开展。

    第十三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包括:大气雷电环境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识别、项目防雷公共安全评价、项目防雷环境安全评价、雷击概率模拟、雷击人员伤亡概率模拟、雷击经济损失概率模拟、雷击爆炸火灾概率模拟、公共设施及文化遗产损害概率模拟、雷电防护对策、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等。

    第十四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使用的相关气象资料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或经项目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需要的,应当开展现场探测。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等应当遵守气象探测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规程。

    现场探测所获取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汇交,并严格遵守有关国家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应当对评估项目进行现场勘测、资料收集、分析整理,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编制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来源、代表性、可靠性、合法性和评估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的说明;

    (二)评估项目周边的气候地理概况和雷电灾害发生概率;

    (三)主要雷电灾害对评估项目可能造成的影响分析;

    (四)评估项目对局地雷电灾害的发生可能造成的影响分析;

    (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

    (六)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需要提出的其他评估内容;

    (七)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八)项目评估结论。 
    第十八条 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论认为可能遭受雷电灾害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配套设计、建设相应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防御措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并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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