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
生鲜乳价格协调机制的意见
鲁牧畜科发〔2015〕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生鲜乳产销秩序,防止生鲜乳价格大起大落,切实维护奶牛养殖场户、乳品加工企业等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等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生鲜乳价格协调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组织机构、完善运行机制、发布参考价格、规范合同使用,力求将生鲜乳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维护生鲜乳生产、收购、加工各方利益,促进奶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成立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物价、畜牧、工商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生鲜乳成本价格,确定不同季节以及影响生鲜乳主要因素发生大幅价格波动时的生鲜乳交易参考价。
(二)测算生鲜乳成本价格。价格协调委员会要委托专门机构,采用科学合理的成本核算办法,选取区域内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奶牛养殖场(小区)作为样本,调查采集饲料原料、人工费用、水电煤等价格数据,测算生鲜乳成本价格,确定交易参考价。
(三)发布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价格协调委员会按照生鲜乳生产、销售、加工各环节都能获得合理利润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并公布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供双方在签订生鲜乳购销合同时参考使用。
(四)推动落实生鲜乳优质优价。在执行《生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9301-2010)的基础上,推动落实生鲜乳购销双方按质论价,切实发挥价格杠杆在提高生鲜乳质量、加强食品安全、提升生产效益中的作用。
三、机制运行
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委托省畜牧协会奶业分会具体承担信息采集、协调沟通、成本核算等工作。
省畜牧协会奶业分会根据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等情况,在听取奶农代表、乳品企业等相关方意见基础上,测算出生鲜乳成本价格。
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以生鲜乳成本价为基础,综合考虑奶牛饲养、生鲜乳流通、乳品加工等环节成本和合理利润空间,以及淡旺季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
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通过公告形式,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生鲜乳交易参考价,当成本价格变化较大、遇有重大事件、奶业波动频繁时,根据实际及时发布交易参考价。
生鲜乳生产、收购双方以交易参考价为基础,按照质价相符原则,协商确定生鲜乳实际收购价格,通过签订规范的生鲜乳购销合同予以明确并执行。
各级物价、畜牧、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的使用指导。
各市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生鲜乳价格协调机制,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各地可以执行省里发布的生鲜乳交易参考价,也可以另行研究确定价格协调组织和机制,以省里交易参考价为基础,合理确定本区域生鲜乳交易参考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生鲜乳价格信息监测。各级物价、畜牧部门要加大对生鲜乳生产销售情况的监测,及时了解影响生鲜乳成本各项因素的变化情况,分析研究市场发展趋势,做好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各级奶业协会要密切关注行业变化,定期收集成员反馈信息,及时提出价格调整建议。
(二)建立完善第三方检测制度。实行第三方检测是生鲜乳购销优质优价的有力保障。各级畜牧部门要联合有关单位抓紧审核推荐一批有资质、有条件承担生鲜乳第三方检测任务的机构,供产销双方选择使用,以保证生鲜乳产销过程的公正、公平。
(三)规范生鲜乳购销合同执行。各级工商、物价、畜牧部门要加大指导检查力度,督促生鲜乳购销双方规范合同签订、切实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要明确生鲜乳交易过程中数量、质量、价格、计价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切实发挥生鲜乳交易参考价的指导作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月29日
(2015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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