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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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4-29 09:56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做好2014年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15〕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署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

    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收安置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各级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

    (一)接收安置对象。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安排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批准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退出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安排工作对象。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第29条规定,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一)大力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是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的根本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287号)、《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要求,积极组织退役士兵开展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国家对退役士兵免费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政策,实现相关政策退役士兵知晓率100%。要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基地,按照市场需求和退役士兵愿望,设置教育培训内容,创新教育培训形式,确保教育培训质量。要保证教育培训时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免费教育培训不少于3个月。要扩大“订单”“定向”“定岗”式教育培训范围,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推动建立教育培训、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机制,使退役士兵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实现稳定就业。

    (二)认真落实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的优惠政策,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创造条件。要加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政策支持和信息帮助。要大力宣传自主就业创业退役士兵先进典型事迹,引导退役士兵走自主就业创业道路。要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促进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有效对接,促进退役士兵就业。要积极扶持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参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引导退役士兵到农村基层组织就业,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各地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4号)和《山东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鲁民〔2012〕61号)要求,落实省、市、县级配套资金,确保2015年8月1日前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足额落实到位,切实维护退役士兵权益。

    (三)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岗位落实。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岗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事业单位和央属、省属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指导、帮助、督导所属单位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省民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集中时间、人员和精力,科学合理拟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于2015年6月底前下达。各市、县(区、市)要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区域内安置计划,于2015年8月1日前下达。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的主渠道作用,提高退役士兵安置质量。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由用人单位择优招录。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挖掘社区服务、社会工作、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力争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更多收入有保障的就业岗位。要深入推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安置办法,确保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较好安置。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指标体系。要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主管部门的牵头责任,积极做好相关部门协调工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定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财政部门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投入,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经费的落实。要增强全民国防意识,最大限度调动全社会力量支持安置工作,关爱退役士兵。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退役士兵、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市、县(市、区),不能命名为“双拥模范城(县)”。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4日

   


    (2015年4月14日印发)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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