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清理
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5〕8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4日
山东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做好我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等办事机构(以下统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以及《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规定,坚持从严从紧、深化改革、分类施策,扎实开展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工作。通过清理规范,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二、 清理规范的范围
我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设立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包括驻我省济南、青岛及外省省会城市(含上海、天津、重庆3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等地的办事机构。
三、主要任务
(一)精简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1.精简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现有县级政府及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济南、青岛办事机构一律撤销。现有市级政府驻济南、青岛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予保留。
2.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保留一个办事机构。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减少办事机构数量。市级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可由县级政府选派人员在市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县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保留。
3.从严设置审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条件、程序、管理部门、管理责任等。确需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销。
(二)积极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转变。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
1.服务区域间经济合作和政务联络。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加大对本地区的宣传推介力度,服务投资促进,积极参与对口援助相关服务工作。学习驻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经验,改进与驻在地的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
2.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为本地区的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服务,协助办理民族事务,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做好信访工作。
3.加强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党组织,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组织关系接转、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服务。
(三)严格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公务接待工作。
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向社会力量购买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严格落实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不得突破接待范围,不得超出接待标准。应按年度统计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切实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
1.落实派出地政府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派出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推行绩效考核,同时与驻在地政府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派出地政府在考核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时,要充分听取驻在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2.强化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身建设。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干部实行定期轮换制,辅助性工作人员可在驻在地聘用,但应严格控制聘用人员数量。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动态监管。
3.加强监督检查。派出单位要加大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加强监督和审计,并采取公开举报电话、投诉邮箱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四、 组织实施
全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省政府设立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商务厅负责,市、县两级的清理规范工作由各市政府统一部署。清理规范工作自2015年5月开始,10月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5年5月)。各市、县(市、区)及省政府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派驻机构情况开展调查摸底,确保清理工作无死角、无遗漏。设有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联络员信息(姓名、联系方式、邮箱)于5月25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调查摸底,市、县两级均未设立相关办事机构的市,实行零报告。
(二)实施清理阶段(2015年6月-9月)。派出单位对现有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提出清理整合意见,并填报《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汇总表》(附件1)。省政府设立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提出清理整合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市、县两级派驻的办事机构精简整合意见及相关表格,由各市政府汇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政府审批。清理整合意见及表格务必于6月26日前报送。
经省政府批准后,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实施清理。对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重新核定机构编制,明确职能定位,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撤销单位建制、收回编制。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国有资产的清查、审计、评估工作,规范处置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派出地财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回撤人员。
(三)总结上报阶段(2015年10月)。清理规范工作要在10月上旬基本完成。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总结清理规范情况,汇总填报相关表格(附件2-5),于10月10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总结全省清理规范情况,于10月底报省政府,并按要求上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取得实效。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要求,对属撤销范围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坚决予以撤销;对没有必要保留的,要予以撤销或整合;对拟保留或整合的,要严格按照程序报批。属撤销范围的办事机构,应撤销机构,收回编制,坚决杜绝改头换面、名亡实存现象,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或者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保留应予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要严肃处理。
(三)严格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结合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研究制定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对派驻办事机构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制定加强自身管理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规范有序。
联系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管理处 任明雷
联系电话:0531—86076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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