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殡葬在线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民函〔2015〕150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山东省殡葬在线系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2015年7月1日
山东省殡葬在线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信息化管理,确保殡葬管理在线系统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殡葬管理在线系统是指省民政厅开发的,供各级民政部门应用的殡葬管理在线系统和殡葬服务机构应用的殡葬服务在线系统。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殡葬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民政厅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省殡葬管理信息化总体规划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实施殡葬管理在线系统的开发、升级、运行和数据管理工作;
(三)组织对殡葬管理在线系统应用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解释系统应用中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加强技术防护措施,做好日常维护,及时排除故障,确保系统24小时畅通;
(五)建设全省殡葬数据中心,开发利用数据信息。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配合省民政厅做好殡葬信息化建设的培训、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监督审核殡葬服务收费的规范性和殡葬管理在线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应用殡葬管理在线系统维护和更新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后,在当地民政网站公示;
(四)应用殡葬管理在线系统办理公墓审批、年检和组织骨灰撒散信息发布工作,并在民政网站公示;
(五)设区的市负责省民政厅返还殡葬数据信息的应用和安全管理。
第六条 殡葬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省民政厅要求配置、维护信息化设备和网络环境,按规定使用殡葬管理在线系统实时联网办理业务,确保系统数据安全;
(二)确保殡葬业务数据准确、完整、有效;
(三)应用殡葬管理在线系统规范服务流程、优化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四)及时上报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配合省民政厅做好系统开发、升级与维护工作;
(五)制定系统故障应急预案,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设备与网络环境
第七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配置以下信息化设备和网络环境,确保运行正常,网络畅通:
(一)每个业务办理窗口配置计算机、证书专用打印机、普通打印机、身份证读卡器、服务评价器各一台;
(二)配置4M以上具有静态IP地址的专用光纤网络线路,网络线路的服务提供商须与省民政厅一致;
(三)配置省民政厅统一规划的联网安全设备和视频音频监控设备;
(四)配置不小于3千伏安的不间断电源。
第八条 计算机应安装正版软件。
第九条 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擅自修改网络设备参数设置、增加分支网络和改变网络环境。确需增加分支网络、改变网络环境,应以书面方式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系统管理
第十条 新增或撤销殡葬服务机构,变更殡葬服务机构名称和隶属关系,由所属或管辖地民政部门以书面方式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检查符合新增、撤销或变更要求的,开通、关闭在线系统或进行相关变更。
第十一条 因行政区划变更需要调整殡葬管理在线系统,由行政区划变更地民政部门在省民政厅行政区划调整系统中进行设置。
第十二条 对殡葬管理在线系统的合理化建议,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收集整理,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殡葬管理在线系统升级改造,须经省民政厅批准,并按照模拟环境测试——试运行——正式运行的程序部署新系统。
第十四条 系统更新与升级编号规则为:x.yz.ab
x: 主版本号,数据库结构发生大的变动(增加新的功能)、软件发生重大修改或局部修正累积较多时,主版本号加1,同时子版本号和修正版本号置为0。
yz: 子版本号,无大的变动,仅性能功能优化或增加部分功能,子版本号加1,同时修正版本号置为0。
ab: 修正版本号,局部修改或版本改错发生时,修正版本号加1。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开发适用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和服务的应用系统,应当以殡葬管理在线系统为核心,开发外延辅助功能,并经省民政厅批准。未经省民政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殡葬管理在线系统以及相关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不得为殡葬管理在线系统附加任何其他系统,或者与其他系统联网。
第五章 用户管理
第十六条 殡葬管理在线系统分设负责人、管理员和操作员。负责人具有最高管理权限,应由系统应用单位的负责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员和操作员应分别设置用户名和密码。
第十七条 用户名的设置为负责人、管理员和操作员 “姓”的汉语拼音全拼,加“名”汉语拼音的首字母。在同一个单位重名的,在用户名后加阿拉伯数字1、2、3……进行区别。在省内重名的,加下划线和负责人、管理员和操作员所在设区的市或县(市、区)名称汉语拼音的首字母。
第十八条 负责人、管理员和操作员的密码设置不少于8位数字或字符,且最少三个月变更一次。逾期不变更的,系统将自动停止使用该密码登录。负责人和管理员遗忘密码或逾期未变更密码,由所在或隶属民政部门写出书面说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重新设置。
第十九条 负责人和管理员新增或离岗时,由所在或隶属民政部门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根据上报情况新增或停用负责人和管理员登录账号。
第二十条 操作员新增或离岗时,由所在单位管理员增加或停用登录账号。被省民政厅撤销资格的操作员,由省民政厅直接关闭用户。
第六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的操作员负责录入业务办理信息,管理员负责维护单位基础信息、工作人员信息和收费管理、证件管理、档案管理等信息,以及变更、作废已保存的殡葬数据信息。负责人应当对信息录入、变更和作废情况进行审核。变更、作废的殡葬数据应当在系统中注明变更、作废的原因和日期,并记入工作日志。
省民政厅定期对各地数据录入的准确率进行通报,并根据系统数据核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发现异常殡葬数据,应当及时上报省民政厅,并按照省民政厅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民政局在人员、设备及网络环境达到“金民工程”建设要求后,省民政厅将返还殡葬数据。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对殡葬数据信息的利用,应当严格遵守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级殡葬数据的综合开发利用和信息共享,应当经省民政厅同意后实施。设区的市民政局进行殡葬数据综合开发利用和信息共享应当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应用方案报省民政厅备案。县(市、区)民政局进行殡葬数据综合开发利用和信息共享,应用方案应当报设区的市民政局批准,报省民政厅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殡葬数据。
第七章 应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及殡葬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循殡葬管理在线系统操作规程,建立系统应用工作日志,详细记录系统应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系统要求打印各种证书、证明、合同、处理表和派工单等规范性文书,并按照《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山东省殡仪馆服务规范》要求存档。
第二十八条 殡葬管理在线系统出现故障,发生故障的单位应立即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将按照工作分工,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及时排除故障。
故障排除阶段,可暂时使用手工办理业务。故障排除后,应立即将手工办理的业务数据补录到在线系统,并详细记录故障出现的时间、地点和现象,以及故障排除的详细经过,并分析故障出现的原因,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应制定信息化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化设备安全预防工作,殡葬信息化设备应当专机专用。严禁在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以外场所登录殡葬管理在线系统,严禁非系统应用人员使用殡葬管理在线系统。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殡葬管理在线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殡葬管理在线系统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在线系统应用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各种责任事故。
省民政厅定期对各地系统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通报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由省民政厅直接关闭系统。
被关闭系统的单位,应当写出书面整改报告,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经检查达到整改要求后,恢复系统运行。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本规定应用殡葬管理在线系统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系统损坏的;
(三)系统出现故障,不及时排除的;
(四)造成系统数据泄露的;
(五)擅自输入、修改、作废和导出数据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殡葬服务机构指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
第三十五条 暂不具备在线条件的公墓信息化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
(2015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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