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试点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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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8-26 17:17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
综合整治改造试点奖补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2015〕52号

   
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城管(市政)局:

    为规范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试点奖补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等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试点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0日

   
山东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
整治改造试点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试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根据省政府开展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试点工作目标和任务,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试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城镇建成区中1995年前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小区(组团、楼院)位于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由楼房组成,主体建筑基本完好,未纳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重大项目建设计划,未来10年内不会拆迁改造。

    (二)困难工矿区中1995年前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省属国有企业困难工矿区,特别是山东能源集团(含淄矿、枣矿、肥矿、新矿、龙矿、临矿)、兖矿集团困难工矿区中的住宅小区(组团、楼院),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住宅由楼房组成,主体建筑基本完好,未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企业搬迁、企业基建或技改等改造计划,未来10年内不会拆迁改造。

    各类配套设施较差、居民群众整治改造意愿强烈的小区,可适当放宽建成年限。

    第四条  综合整治改造试点内容主要包括:治安防控设施、环卫消防设施、小区环境设施、小区基础设施、专业物业服务以及小区居民整治改造意愿强烈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依据整治内容,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可使用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投资;

    (二)养老、文教、体育等事业发展资金;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小区或住宅原产权单位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企业)或从结余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单位);

    (五)水电气暖和通信等专营单位设施改造资金;

    (六)承担老旧小区管理任务的物业企业投资;

    (七)企业资助资金;

    (八)社会投资等其他资金。

    各地可在符合规划要求、保证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探索采用加层改造、增建商业设施、增建公共租赁住房等途径进行融资,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综合整治。老旧小区整治改造涉及国有企业的,企业要予以积极配合,并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分担部分整治改造费用。

    按照《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2号)规定,鼓励各地盘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六条  奖补资金的分配应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遵循“统筹安排、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的原则,按照因素法分配,主要依据各地城镇人口、城镇住房面积和财政困难程度计算确定。对省属国有企业困难工矿区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各级要充分发挥省级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不断加大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资金的投入和相关资金整合力度,积极创新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要求,加强奖补资金管理,切实规范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决算审计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足额将奖补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确保项目早开工、早完工。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核算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杜绝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等行为,省财政厅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其试点资格。扣回的补助资金将用于奖励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较好的地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

   
(2015年7月13日印发 )

责任编辑: 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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