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滨州市海洋功能区划 (2013—2020年)的批复
鲁政字〔2015〕291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滨州市海洋功能区划(报批稿)〉的请示》(滨政呈〔2015〕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滨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由滨州市政府公布实施。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全市建设用围填海规模符合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达到291.50平方千米,海洋保护区面积不低于393.18平方千米;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渔业发展得到保障,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得到初步控制,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二、《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区划》的,由市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省政府批准。编制各类产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的要求。要尽快完成沿海县海域使用规划编制报批工作。
三、要坚持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要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坚持陆海统筹方针,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要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四、你市与东营市县际间的海域行政界线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审定东营与滨州市县际间海域划界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08〕1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国办函〔2012〕11号)执行,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域区位、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的要求,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海洋基本功能区,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不作为海域勘界和海域行政管理区域、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界定的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4日印发)
打印